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ZFBM-zfbmzfb-zcwj-xzfwj-2019-0386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发〔2019〕15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9月16日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日期: 2019-09-16 15:04
内容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省、市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9年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6日

石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省、市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县委领导下,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工作准则,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二章 县政府及组成人员职责

三、县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国家和省市宏观调控政策,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四、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政府各部门主任、局长组成。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

五、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县长出差或请(休)假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务。

县政府实行领导工作岗位AB角补位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其中一位出差或请(休)假期间,由补位领导代行职务。

六、县政府各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

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县政府实行领导集体学法制度,每季度不少于1次。

八、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经县政府批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

九、严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十、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程序报市政府及县人大常委会登记备案。县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县法制工作机构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责成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或责令制定机关纠正。

十一、县政府各部门要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十三、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和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事项应通过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审议。

十四、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方案。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十五、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各类项目的立项、备案和核准,由主管部门严格遵照项目审批的规范要求和法定程序办理。

十六、预算内财政支出严格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预算方案执行。在预算执行中,专项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由分管副县长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批。

十七、县政府各类国有资产处置、开发、利用,及其经营权、使用权的转让或出让,由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评估后制订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县政府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1次国有资产监管情况。

十八、县政府系统人员调动,坚持“空编进人、工作需要、合理流动、管人管事相统一”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及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搭建政民互动平台,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二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严格新闻发布的管理审批,凡举办新闻发布会的,须请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二、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二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二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落实县级领导接访、约访、下访、包案和部门联合接访等制度。

二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考核评估和行政问责,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七、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项问题办公会议制度,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二十八、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1-2次,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重要工作。根据需要可安排各镇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九、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主要任务是:

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有关文件、重要会议和决策部署精神,传达贯彻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议,研究制定贯彻意见;(二)审议、讨论县政府重要文件和涉及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政策措施、重要事项;

(三)研究脱贫攻坚、生态环保、风险防范、民生实事、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社会治理、联系群众、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县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县人武部领导和县政府法律顾问列席;根据需要安排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纪要由县长签发。

三十、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纪要由县长签发。

三十一、县政府专项问题办公会议由副县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有关具体工作。纪要原则上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资金使用、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等事项,须会前向县长汇报,纪要按程序报县长签发。

三十二、提请县政府各类会议的议题,申报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议题申报单和文件材料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程序审批。县政府每年年初以全体会议形式统筹召开1次业务工作会议,各部门不再召开全县性业务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提倡开短会、现场办公会。

三十四、县政府会议确定事项由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县政府督查室定期督查督办,及时通报。

三十五、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按时参加县政府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同意后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六、县政府公文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及配套规定处理。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报送公文。

三十七、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

三十八、县政府办公室收到来文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涉及具体事项的文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全局性文件可直接送县长签批。县政府领导签批公文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来文涉及安全稳定、应急救灾、司法文书等事项的,应立即处理。涉密文件严格按保密要求办理。

三十九、需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由主管部门按程序报经县政府办公室审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签发意见,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由县长签发或县长授权常务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县政府办公室审稿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报县政府领导签发。

对上报告和请示事项、向社会公告重要事项、安排全局性重点工作的公文,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县长签发;业务性、单项工作安排类文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直接签发。

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以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核程序。

四十、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压缩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和办理效率,拟稿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文稿质量第一责任人,要履行好审核把关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得提请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四十一、县政府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请示、报告上级党委政府的3个工作日内报出,重大紧急事项按县政府要求及时办理。

第九章 工作纪律

四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必须坚决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程序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四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请假报告和外出报备制度,因调研、开会、学习、出访、请(休)假等事宜离开石泉,应报告县长,经县长同意后,履行书面手续,向县委报备后,方可外出。

四十四、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突发应急事件等重要信息,要经过县政府审核,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四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章 作风和廉政建设

四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四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公车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四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

五十、县政府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