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BM-zfbmzfb-zcwj-szbz-2019-0291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政办函〔2019〕38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06月27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06-27 15:30 |
内容概述 |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确保政令法治统一,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确保政令法治统一,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2年以来县政府、政府办及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印发的正在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石政发〔2017〕17 号)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仍在本次清理范围之内。
二、清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实施部门为清理第一责任人。由起草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起草的以本单位或县政府(含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县司法
局负责把关审核,经县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多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三、清理方式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要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等为依据,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纳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核清理后,分继续有效、修订完善、废止、失效四类。
(一)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继续有效:
1.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
2.程序性规定。
(二)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修订完善,重新发布:
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
2.因调整对象变化需要修改的;
3.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修改的;
4.机构改革后管理部门发生调整或变更,管理职责已调整或管理方式已改变的;
5.超过文件中规定有效期的,但因工作实际需要确需继续执行的。
(三)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1.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
2.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
3.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4.主要内容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生态文明建设等中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
5.设定证明事项的;
6.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四)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失效:
1.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2.阶段性工作已完成的;
3.已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且不需要延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试行、暂行的不超过2年)。
四、工作要求
规范性文件清理是建设法治政府、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政令统一的内在要求,是规范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措施。各镇、各部门在清理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初步清理意见,认真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经主要领导审核后,于7 月8日前通过公文平台报县司法局(联系人:刘姿姿,电话:6326822)。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