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xzfgzbmxyjglj-zwgk--2019-0039 公开日期: 2019-05-08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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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安委会关于印发《石泉县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石泉县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进一步规范专家管理,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精准性和实效性,县安委办制定了《石泉县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5月5日


石泉县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安监总局及陕西省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管理办法》,为规范和提升我县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智力支撑和参谋助手作用,规范和加强专家管理,确保专家有效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专家库是在县安委会(安委办)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组织,专家库成员从县直部门、驻石单位、县域内国有企业多年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县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安全评价师资格和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中聘任,根据县安委会(安委办)援权,完成指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专家库是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的队伍,主要任务包括:

(一)参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为本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信息和决策咨询;

(二)参加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评估、安全应急预案评审、重大安全问题专题调研与风险评估、安全事故调查等工作;

(三)为应急管理、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事故鉴定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其他需要专家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的活动。

第四条 专家库按专业领域分为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矿山安全、机械安全、燃气安全、危化品安全、电力安全、水利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和其它行业等12个专业小组(根据情况变化,专业组的设置可适时调整),每个专业小组根据行业规模和危险程度分别设置3-5名专家,个别重点行业可适当增加人数。每个小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本专业小组的有关活动。

第五条 县安委办为专家库管理机构,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但不与专家形成劳动关系。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库成员资格。专家库成员聘任程序:

(一)荐选。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专业技术协会、驻石各单位企业等予以推荐或者具备相关资格条件人员本人自荐;

(二)审查。由县安委办负责对拟聘专家资格进行审查;

(三)批准。由县安委会研究批准并公开发布专家名单。

第六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安全生产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或者相关工作经历,有较高安全生产理论政策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

(三)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资质;

(四)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安全问题的能力,有较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审查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特殊专业的资深专家年龄可放宽至不超过65周岁。

第七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在县安委会(县安委办)授权下执行公务,公正、客观和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对指派单位负责;

(二)按时参加县安委会(县安委办)组织召开的会议,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活动;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有关现场开展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敢于坚持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开展督查检查时,要全面、客观反映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交任务指派单位留存备查。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及时反映本县、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应对防范具体措施。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执行任务,由县安委会(县安委办)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通知后,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不能如期参加活动的,应及时向县安委会(县安委办)反馈回复。

第九条 县安委办应经常与专家库成员保持联系,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组织专家考察,培训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问题及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研究解决或专题报县安委会或县政府。

第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安委办批准,终止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正常专家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的;

(六)在定期考核中不合格的。

被终止资格的专家,由县安委办公开发布终止专家资格通知。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受县安委会(县安委办)指派执行任务、参加安全事故调查鉴定、参加有关会议或公益性技术服务所需差旅费等费用,属县直部门、驻石单位或在石国有企业的专家,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给予报销;属私有企业、个人或县外的专家,由县安委办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给予报销,并按委派执行任务次数和议定标准支付专家劳务费;对生产经营单位邀请参加技术指导或服务的劳动报酬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县政府设立专家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县安委办(县应急管理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专项经费用于专家差旅等费用报销、劳务费支付、交通工具租赁、专家待遇发放和表彰奖励等项目,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和支付。

第十三条 专家库成员享受专家待遇,专家待遇采取专家津贴和工作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发放。凡审核批准入库专家,每年除享受专家基础津贴外,每年底根据执行任务情况,进行评选奖励和表彰。对违反本规则的专家库成员,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专家库中专家不满足工作需要时,可临时选用库外专家,参照本办法管理并备注说明。对擅自以安全生产专家名义进行违法活动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组建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用于指导、规范和加强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专家库专家待遇发放标准另行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