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吴清梅因保管不善,将石国用(2003)0522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清梅
2019 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