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zfbmczj-zcwjj--2019-1333 公开日期: 2019-04-01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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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财政局石泉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关于印发《石泉县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贴息贷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关于印发《石泉县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贴息贷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石各单位:

为加快我县旅游业发展,推动全域旅游建设,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实际,代政府制定了《石泉县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贴息贷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2019年3月28日

石泉县财政局政办室 2019年3月28日印发


石泉县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贴息贷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旅游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规范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贴息贷款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旅游贴息贷款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石泉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石泉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石泉县旅游产业提档升级工作实施方案》和《石泉县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贴息贷款专项资金使用原则、范围

第二条 贴息贷款专项资金使用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的原则。对预算安排的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贴息贷款专项资金由县财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我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县政府确定的旅游发展重点,提出年度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贴息贷款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择优扶持旅游重点项目建设。

(二)坚持以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贴息贷款资金投入为导向,引导和激励社会各方面投融资的原则。专项资金安排要注重效益,充分发挥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引导项目开发业主、社会各方面投融资,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制。

(三)企业借款人贷款利率可参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执行,具体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四)财政贴息资金支持重点旅游项目的额度一般为10万,最高不超过50万。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县旅游景区景点开发、旅游景区环境建设、旅游宣传营销、旅游商品开发、旅游新业态和扶持旅游企业发展。

第三章 贴息贷款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必须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我县所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连续经营且近两年内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不良记录,没有违反国家财税政策的行为。

第五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县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当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申请单位对申报项目要进行前期可行性调研、论证。

第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上报本年度项目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项目前期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申请单位书面申请报告。项目申请书面报告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条件及项目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落实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 项目单位书面申请报经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一并报送县财政局。

第八条 县旅发委对项目单位报送的拨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按照项目工程进度提出初步拨款意见,按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批。

第十条 对审核同意的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法人单位。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凡经批准的项目,项目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建设项目,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写出书面报告按程序上报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实施。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县旅发委提交项目验收及审计报告,旅发委会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初验不合格的项目,停拨下余资金,下年度不得申请贴息贷款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核算要真实、完整;加强资金监管,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同时自觉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在检查或审计中发现项目单位,弄虚作假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贴息资金,并且项目单位在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及其他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旅游、财政部门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坚持公开、公正的工作原则,按照办法严格审查。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疏于监管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四条 加强对重点旅游项目的绩效评价,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旅游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县级文旅、财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执行的规范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推动旅游专项资金贴息贷款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