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M-zfbmczj-zcwjj--2019-1384 | 公开日期: | 2019-06-10 15:30 |
来源 | 石泉县财政局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石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发〔2018〕4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现结合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因工作需要被单位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长期参加培训学习,培训机构不统一安排食宿的费用报销问题。经单位批准在常驻地以外地区培训学习15天(含15天)以上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培训或学习期间,只按天计发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住宿费按照限额标准凭据报销,两个月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组织人事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培训学习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因工作需要被单位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长期参加跟班学习、挂职锻炼,学习及挂职单位均不统一安排食宿的费用报销问题。经组织安排跟班学习、挂职锻炼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跟班学习、挂职锻炼期间,两个月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按天计发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住宿费按照限额标准凭据报销。组织人事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因工作需要被上级单位长时间抽调人员的费用报销问题。经组织安排,被上级单位(县级以上)长时间抽调,抽调工作期间,食宿费原则上由抽调单位负责,确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由所在单位在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同时按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四、因工作需要使用私家车出差人员的费用报销问题。公车改革后,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因此私家车所发生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不能报销,也不能作为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石泉县财政局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