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因保管不善,将石国用(2013)字第00106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先申明改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申明。
声明人:刘 超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