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ZFBM-zfbmgaj-hzcf--2019-0343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公安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公(两) 行罚决字[2019 ]5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1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01-10 11:08
内容概述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张**,男,**岁,19**年**月**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3************,,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石泉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石泉县***镇**村**组,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现依法查明,2019年1月9日20时许,张**饮酒后在 “**宾馆”内找向**商量事情,因张**饮酒,向**表示不愿与其商量,张**用装有白酒的纸箱砸向**,向**避让后,纸箱砸在货柜上,箱内的一瓶白酒瓶破裂,酒水流出将柜台上的二条毛巾、一条浴巾浸湿,后张**抓扯向永华颈部、用拳头击打向**头部。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有:违法行为人张**的陈述、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视频监控。上述证据均由我局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客观反映了张**的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人张**在自身意愿遭到拒绝后,使用暴力对向**进行殴打,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社会影响较重,应当收到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 500元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中国工商银行石泉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3加处罚款,拘留由石泉县公安局两河派出所民警送石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期限自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公安局或者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泉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0份

石泉县公安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