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民政局 石泉县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标准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BM-zfbmmzj-gsgg--2019-0124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民政局 石泉县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8年12月25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19-01-02 16:31 |
内容概述 | 为切实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救助水平,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特困人员实施分类施保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民发〔2013〕33号)和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安民发〔2018〕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特困人员分类施保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各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救助水平,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特困人员实施分类施保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民发〔2013〕33号)和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安民发〔2018〕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特困人员分类施保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施保对象
城市三无人员、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未成年人、哺乳期妇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等八类人员。(详见附件1.八类特困人员界定说明)
二、补助标准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特困人员,根据对象类别按照20%-70%的比例给予补助(详见附件2.石泉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标准明细表)。低保对象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补助,不得同时享受。
本次调整的分类施保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各镇要充分认识做好分类施保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好低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是落实政策。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不错不漏,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兑现,全面落实分类施保。对弄虚作假、错报漏报的,实行镇人民政府负责制。
三是动态管理。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对享受分类施保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报送至县民政局,以便调整补助标准,确保分类施保健康可持续运行。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民政局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