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民政局 石泉县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ZFBM-zfbmmzj-gsgg--2019-0123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民政局 石泉县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民发〔2018〕377号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25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9-01-02 16:25
内容概述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根据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安民发〔2018〕38 号)文件,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石泉县民政局 石泉县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根据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安民发〔2018〕38 号)文件,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提标标准

1、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505元/人月提高到 550 元/人月。

2、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 3470 元/人年提高到 3990元/人年。实行分档补差:一档家庭年人均收入 0-1000元的补助 333元/人月;二档家庭年人均收入 1001-2500 元的补助 250元/人月;三档家庭年人均收入 2501-3990 元的补助 125 元/人月。

二、执行时间

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镇要按照新的保障标准,认真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精准认定对象,加强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好低保兜底脱贫作用。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民政局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