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民政局 石泉县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BM-zfbmmzj-gsgg--2019-0123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民政局 石泉县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民发〔2018〕377号 | 成文日期: | 2018年12月25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19-01-02 16:25 |
内容概述 |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根据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安民发〔2018〕38 号)文件,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各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根据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安民发〔2018〕38 号)文件,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提标标准
1、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505元/人月提高到 550 元/人月。
2、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 3470 元/人年提高到 3990元/人年。实行分档补差:一档家庭年人均收入 0-1000元的补助 333元/人月;二档家庭年人均收入 1001-2500 元的补助 250元/人月;三档家庭年人均收入 2501-3990 元的补助 125 元/人月。
二、执行时间
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镇要按照新的保障标准,认真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精准认定对象,加强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好低保兜底脱贫作用。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民政局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