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M-zfbmrsj-zcwj--2018-0420 | 公开日期: | 2018-11-26 08:52 |
来源 | |||
内容概述 |
石人社发〔2018〕134号
关于印发《石泉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安政办发〔2017〕136 号)县政府办《关于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82号)等文件精神,现印发《石泉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泉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22日
石泉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或可能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安政办发〔2017〕136 号)县政府办《关于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82号)文件要求,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专项用于先行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返乡交通费等解决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为规范周转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金作为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及时进行财政预算拨款,县本级周转金以每年50万元的标准储备,因垫付核销等造成资金不足的,由县社局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县财政及时安排资金追加补足。
第三条 县人社局利用现有账户管理,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专款专用,防范风险,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
第四条 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首先应按照省政府办《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规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其次是按规定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解决;在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仍不能解决,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按照我县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数额一次性垫付农民工的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返乡交通费,垫付月数最长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提高垫付标准。
(一)因企业主欠薪或逃匿造成严重后果,致使部分农民工生活陷入困境,已经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
(二)因企业确属资金运转困难,短时间内资产一时难以变现用以支付农民工工资,已经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
(三)由于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工程建设项目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未批先建或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
(四)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其他应急垫付费用。
周转金实行属地化管理,仅用于解决本行政辖区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周转金按以下程序审批使用:
(一)县人社局在查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经责令限期企业支付仍未支付,或发现企业经营者已逃匿无法联系的,为及时解决由此引发或可能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经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审批,可紧急动用周转金。
(二)一次性动用周转金数额较大,在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经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六条 使用周转金后的追偿和核销措拖如下: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动用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县人社局及时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县公安局查处,及时对垫付资金进行追偿。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项动用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欠薪企业签订还款协议,原则上欠薪企业必须在1年内返还;逾期未返还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法院、人民银行等部门协助县人社局对垫付资金进行追偿。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动用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公安、法院、人民银行等部门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对垫付资金进行追偿。
(四)因涉案企业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所动用的周转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在案件查处1年后经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审验,报县政府审批后,予以核销。
资金核销后,如发现涉案企业继续存在可执行资金的,应重新启动追偿工作,将所动用的资金追偿并补充回周转金账户。
第七条 由用人单位或施工单位确认欠薪农民工的银行卡号(社保卡)及身份证等相关信息,经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核查确定,按规定程序审批动用周转金,将垫付资金直接转入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原则上不支付现金。已经垫付的周转金,应以签收单、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案和查处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
第八条 周转金作为垫付资金,日常会计核算作“往来款”处理,不直接列支,垫付后难以收回的经批准核销后列报支出,并单列报表,由县人社局定期向县财政局报送周转金使用情况。周转金作为专项资金,年终结算后结转下年度使用,缺额补足,列入专项资金专账明细核算。
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周转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应急资金被侵吞或挪作他用,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审批表
欠薪单位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案件基本情况 | ||||
垫付原因 | ||||
垫付金额 | ||||
劳动监察机构意见 | (盖章)年 月 日 | |||
人社部门审批意见 | (盖章)年 月 日 | |||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 (盖章)年 月 日 | |||
县 政 府审批意见 | (盖章)年 月 日 |
附件2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
欠薪单位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案件基本情况 | ||||
核销原因 | ||||
核销金额 | ||||
劳动监察机构意见 | (盖章)年月日 | |||
人社部门审批意见 | (盖章)年月日 | |||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 (盖章)年月日 | |||
县政府审批意见 | (盖章)年月日 |
附件3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申领签收表
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银行卡号和开户行 | 联系电话 | 金额(元) | 签收人 | 备 注 |
申报单位: 项目名称: 日期:
附件4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还款协议
(简易范本)
甲方: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无能力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为了避免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特向政府部门申请动用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以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费或返乡交通费。
二、周转金使用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三、周转金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正。
四、周转金使用费率:按银行同期借贷利率计算。
五、周转金的拨付:还款协议签订生效后,由甲方按乙方审核盖章确认的“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申领签收表”,通过银行转账划入指定的农民工个人账户。
六、周转金的偿还和违约责任:乙方必须按使用期限规定的时间偿还,乙方逾期归还周转金的,自逾期之日向甲方支付每日逾期违约金。同时,将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追偿。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负责人: 负责人:
日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