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zfbmrsj-zcwj--2018-0416 公开日期: 2018-11-22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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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

石泉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城乡开发公司,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根据省政府办《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文件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县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县范围内建筑施工、市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搬迁)、扶贫等工程建设领域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建或者已竣工但农民工工资未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支付到位的工程项目,应在剩余工程款总额内按相应比例实行工资专户管理制度。

二、全面实行实名制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是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制度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的基础,所有建设施工项目都必须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督促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本项目劳动用工的管理。所有参建企业应建立职工名册并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每月10日前将上月劳动用工、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劳动监察机构备案。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劳动者维权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一)开设专户。在工程建设领域,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石泉农商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二)资金筹集。在工程建设领域,新开工的施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据工程价款中分解的人工费总额、工期和工程进度按季度向建设单位申报人工费计划,建设单位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计划数额,提前将下一季度的人工费预拨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在建工程项目以不低于20%的比例从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提取人工费,建设单位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计划,按季度提前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已竣工且尚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数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尚欠工程款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筹集资金,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上述标准按时足额将人工费划拨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对采取垫资等特殊融资形式的项目,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季度将应付工资款存入工资专户。工资专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筹资补足。

(三)工作流程。

1、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出《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通知》(附件1),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指定银行申请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申请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时,应同时向开户银行提交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附件2)。

3、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后,应及时将账户开立情况通报建设单位,同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开立情况,向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备(附件3)。

4、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允许开工的相关手续时,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建设资金,并告知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拨付资金至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附件4)。

5、开户银行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及支取情况进行监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月农民工工资的,开户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做出书面预警。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接到书面预警后,应督促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下一季度的人工费拨付到专用账户。人社部门劳动监察机构接到书面预警后,应及时对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6、在建或者已竣工但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完毕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各施工总承包企业按上述流程补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督促各建设单位在未拨付工程款限额内,按标准将资金拨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开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四)竣工销户。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并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凭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资料及人社部门开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手续,开户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实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二)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农民工已经领取社保卡的不再办理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对无误后,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社保卡)。

(三)对于用工周期短,不能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将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人社局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推动全县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工作的落实。住建、交通、水利、国土(搬迁办)、扶贫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范围内新开工项目、在建项目、已竣工且尚欠农民工工资项目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对建设施工项目中标额、建设工期、工程款拨付、劳动用工、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逐一登记造册。

(二)县发改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搬迁办)、扶贫办及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时,督促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督促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和银行代发等制度。

(三)人行负责指导和监督开户银行对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配合人社部门及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推行工资专用账户,为银行代发工资提供便利。开户银行应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的日常监管,细化内部操作流程,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违反协议约定和监管职责的,取消其开户银行的资格。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不按照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实行实名制劳动用工管理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以及建设单位(业主)不及时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预拨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由人社、住建、交通、水利、国土(搬迁办)、扶贫、人行等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供的农民工人数和工资数额存在造假等行为,由人社部门责令其向建设单位退回多报的工资数额,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企业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各镇、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工作不力,造成国家《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覆盖率不达标,对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问责并处理。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餐饮行业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领域,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通知

2、承诺书

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报告

4、关于按季拨付人工费的通知

石泉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