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zfbmczj-zcwjj--2018-0713 公开日期: 2018-05-17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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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财政局石泉县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石泉县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开行贷款资金县级报账支付办法》的通知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扶贫开发局

关于印发《石泉县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开行贷款资金县级报账支付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经与省国开行协商,并报县政府同意,现将《石泉县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开行贷款资金县级报账支付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石泉县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开行贷款资金县级报账支付办法(试行)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扶贫开发局

2018年5月14日

抄送:国开行陕西省分行,市脱贫攻坚指挥部,市扶贫局,市发投集团公司,县人行,长安银行石泉支行,县扶贫开发公司。

石泉县财政局政办室 2018年5月14日印发

 

 

石泉县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开行

贷款资金县级报账支付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开行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管理,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快资金支出报账进度,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以下简称“省国开行”)、中省有关规定和《石泉县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成立的开发性金融脱贫攻坚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地点设在县扶贫开发公司,与扶贫开发公司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并在合作办内部设立综合协调组、项目监管组和资金管理组。

第三条 鉴于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点多、面广、线长、分散和项目工期长短不一等实际情况,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和使用效益,在原有“受托支付”方式的基础上,增加“县级报账制”支付方式,即:贷款资金和其它相关项目资金,由各用款单位委托合作办实施具体报账、核算,严禁将项目资金直拨给项目主管部门、镇和项目单位。

第四条 县级报账制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的立项批复、实施方案批复、招标资料、建设施工合同书、监理合同、开工报告、工程量清单和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形象进度照片、工程结算发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审计报告等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审后,在合作办报账并申领资金的支付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在实施报账的过程中,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别为:

县发改、扶贫、财政部门负责贷款项目统筹安排、绩效考评等工作。

县合作办负责编制申请贷款项目计划,完善贷款资料,贷款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纳入预算的项目资金管理,报账管理,会计核算和监督等。

县扶贫开发公司为国开行等政策性扶贫贷款资金的承接和用款主体,具体负责贷款资金的支付和会计核算,同国开行、市发投公司的业务联系、工作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实施对国开行共管账户的管理,资料汇总上报,完善贷款资料,项目支付资料的收集归档,承担贷款资金还本付息资金的划转。

县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方案编制、项目计划下达、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对贷款资金报账凭证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长安银行石泉支行(代理行)负责提供资金支付业务,根据合作办出具的项目资金支付凭证,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到实施单位,不得拖延、挪用、挤占,确保资金安全并流转顺畅。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收集、整理、完善报账的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县扶贫开发公司在省国开行开设扶贫贷款资金专用账户,申请贷款资金并向省国开行报送相关资料,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 县合作办在长安银行石泉支行(代理行)开设专户,专项用于县级报账贷款资金的收付和核算。县扶贫开发公司定期收集汇总报账资料,及时向国开行申请贷款资金。

第三章 报账原则

第八条 借用还相统一原则。统一由县政府向市发投公司采购服务,并签定协议。县合作办具体负责资金使用、报账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坚持资金与项目相一致的原则。报账资金必须按贷款合同规定的项目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坚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合作办不予报账支付:

(一)超计划或未列入年度贷款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三)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五)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四章 报账支付程序

第十一条 报账限额:单笔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不超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可采用县级报账支付。

第十二条 资金限额:单个项目报账总额以批复下达的项目计划为限,不得超额报账。对项目结余资金和利息收入可按程序报批后继续用于安排新的项目。

第十三条 资金结算方式:县合作办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或按工程进度预付工程款两种办法。单个项目报账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次。

第十四条 报账程序: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报账申请,由县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项目支付资料所申报的工程内容进行核实,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对报账资料进行初审,签署合格意见后报县合作办项目监管组对项目的准确性和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合格后报县合作办资金管理组对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资料签署意见后呈合作办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合作办出具项目资金支付凭证,交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支付,核拨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对不符合报账条件的,需填写报账拒付通知书,呈合作办领导审定后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项目质量保证金:对贷款资金项目按国家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经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县合作办拨退工程质量保证金。如工程完工组织验收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建设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五章 报账凭据

第十六条 贷款资金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符合招投标管理规定者,必须按招投标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招投标,并签订项目建设合同书。项目建设合同书由合作办、扶贫开发公司、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贷款资金报账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进度报账需提供:项目前期行政许可文件、项目计划文件、招标方案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最高限价文件(另外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公告、开标会议记录、开标会议签到册、专家评标打分表、评标结果、中标公示等资料需另行单独装订一份报备)、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项目开工许可文件 、中标企业账户、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单、项目资金用款申请单、资金支付审批表、工程量清单、监理月报、资金申请税务发票、施工前后对比照片等。

(二)工程竣工报账需提供:项目前期行政许可文件、项目计划文件、招标方案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最高限价文件(另外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公告、开标会议记录、开标会议签到册、专家评标打分表、评标结果、中标公示等资料需另行单独装订一份报备)、项目计划文件、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项目开工许可(以上资料如已提供无需再次提供)、中标企业账户、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单、项目资金用款申请单、资金支付审批表、工程量清单、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监理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总结实施单位保存备查)、工程竣工形象照片、工程竣工审计结论、工程税务发票、工程移交表等。

(三)支付质量保证金时需提供: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单、项目资金用款申请单、资金支付审批表、质量复验报告、工程形象照片、中标企业账户等。

第十八条 报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作为会计核算的凭据,按相关规定由县扶贫开发公司妥善保管。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贷款资金及相关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和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县合作办根据需要设置总账和明细账,并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接受县财政局和省国开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合作办定期向市合作办、市发投公司及有关部门报送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合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