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M-zfbmrsj-zcwj--2018-0384 | 公开日期: | 2018-11-01 10:27 |
来源 | |||
内容概述 |
石人社发〔2018〕128号
中 共 石 泉 县 委 组 织 部
石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 泉 县 财 政 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行人才派遣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根据省编委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编办发〔2018〕41号)精神,县政府决定对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统一实行人才派遣制。为做好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人才派遣管理工作,规范用工形式,结合县政府办公室《关于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向市场购买劳动服务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向市场购买劳动服务人员管理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87号)相关规定,现就实行人才派遣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派遣范围对象
全县党、政、群机关及其所有事业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统一纳入人才派遣管理。
二、人才派遣程序
人才派遣是一种新的用工形式,被派遣人员原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身份不变、待遇不变。县人才派遣机构与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签订《人才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县人才派遣机构依法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人员按《劳动合同》到用人单位服务,用人单位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岗位责任书;《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由县人才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及被派遣人员依法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需要可续签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人才派遣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劳动合同》一式四份,其中县人才派遣机构、用人单位、被派遣人员及县人社局各执一份。
三、派遣人员的管理
(一)县人才派遣机构是依法成立的,集“人才派遣、劳动派遣、劳务招聘、职业介绍、人才推荐、人事代理、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为一体的服务型企业,为各类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各类求职者提供派遣服务。用人单位应按用工人数与县人才派遣机构协商并缴纳人才派遣费用,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二)县人才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各自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被派遣人员按劳动合同到用人单位服务,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被派遣人员的管理,年度考核及工资增长机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向市场购买劳动服务人员管理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87号)执行。
四、相关规定
(一)本通知印发后,用人单位新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岗位计划审批仍按县政府办公室《关于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向市场购买劳动服务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10号)规定程序办理。岗位计划审批后,用人单位持《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向市场购买劳动服务计划审批表》,按人才派遣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本通知印发前已审批的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由原用人单位招聘且在岗、合同期未满的,可工作至合同期满,期满后如原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需续签合同的,须持《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向市场购买劳动服务计划审批表》,按人才派遣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行人才派遣制后,经费来源由原渠道解决,用人单位将政府购买服务费用拨付到人才派遣机构,由人才派遣机构为派遣人员代发工资、代缴社会保险。
(三)自发文之日起,各用人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未按本通知规定实行人才派遣管理的,人社部门不予备案、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四)实施人才派遣是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用工行为的重要举措,各镇、各部门及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通知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不明确的,请及时反馈。
咨询电话:0915--6310810
中共石泉县委组织部 石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泉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