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M-zfbmnlkjj-zcwj--2018-0187 | 公开日期: | 2018-10-16 10:56 |
来源 | |||
内容概述 |
各镇人民政府:
为规范县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安康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安政发〔2013〕7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石泉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泉县农林科技局
2018年 10月11日
石泉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培育壮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促进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带动农民增收,依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涉农企业。
第三条 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税局、县农林科技局负责审核,推荐申报我县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和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县农业产业化建设办公室设在县农林科技局,承办县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和运行监测管理及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与自愿的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 申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合法经营,且登记成立2年以上。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经营的企业,其农产品生产经营的销售额须占到企业销售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型企业:企业固定资产达150万元以上,近两年年均销售收入达2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型企业:企业固定资产规模达250万元以上,近两年年均销售收入达300万元以上。
3、批发市场: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做到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费、不亏损。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5%;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订单合同、合作协议、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100户以上,其中带动贫困户30户以上,从农户、专业大户、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食品生产或加工企业其主导产品通过农业“三品一标”(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或品牌被评为著名商标以上;建立稳定的生产基地,实行了订单与标准化生产,建立了完整的质量可追溯体系;主导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在县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近两年,企业无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企业环保达到环保部门规定。
(七)企业有较强的科技创新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外向型特色明显,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获县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著名(知名)品牌认定的,可适当降低规模要求。
(八)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在全县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潜力的农业企业中产生。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发展情况简介。
(三)金融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等级证和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记录证明。
(四)种植养殖业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近两年各类合同、协议执行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的合同、协议等带动农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注册商标和品牌的证明材料。
(六)能反映企业实力的科技成果、专利或有关省市级认定的证明材料。
(七)获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符合本行业生产所需的证件。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二)初审。各镇政府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把关后,报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现场实地核查,确认上报材料与实际无误后,提出审查意见,择优确定本年度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候选名单。
(四)认定。候选企业名单在县级有关媒体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由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联席会议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或授牌。
第九条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条 经认定公布的县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县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三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对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保优劣汰。
第十二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照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政府提交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记录证明、企业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等监测材料。各镇负责审核监测材料的真实性,提出监测意见,报送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依据各地审核的基础数据、初审意见,对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监测情况报告,报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定。
第十四条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定后,取消其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一)不接受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及数据的;
(二)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三)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安全或环境污染事故等损害农民及消费者利益行为的;
(五)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或经营不善已破产、被兼并的;
(六)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不能发挥对基地和农户带动作用的;
(七)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监测合格的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六条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更名通知和新的营业执照等材料,报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确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审批表
申报企业(盖章):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企业地址 | 联系电话 | |||||
注册资金(万元) | 固定资产(万元) | |||||
职工人数(人) | 销售收入(万元) | 2016年 | ||||
2017年 | ||||||
带动贫困户(户) | ||||||
镇政府推荐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审核意见 | ||||||
开户银行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县农林科技局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审核意见 | ||||||
县发改局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县财政局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县经贸局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县市场监管局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县税务局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