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zfbmjtj-zwgk--2018-0081 公开日期: 2018-07-13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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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运输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道路旅客运输违法经营行为,切实保障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巡游出租车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取得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相应准运证件,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严禁无证无照经营。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小轿车、面包车、残疾人专用车等机动车辆,不得从事载客营运活动。禁止利用私家车和社会车辆等非营运车辆从事客运、出租车业务,凡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处。

二、凡参与非法从事载客营运活动的经营户和个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非法营运活动。1、非营运车辆从事定点定线非法营运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营运车辆未取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在城区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依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非城市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线路牌等客运设施的,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依规予以收缴,并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和《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一律按涉嫌非法营运予以扣押车辆。3、对有组织性的团伙经营、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社会危害严重的,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营运车辆,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谋取私利,参与非法营运。违者一经查实,报请纪委、监察委予以严肃处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围堵、妨碍执法人员的;

(二)抢夺暂扣非法营运车辆的;

(三)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的;

(四)干扰阻扰他人合法营运的;

(五)其他暴力抗拒执法的行为。

五、广大市民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乘坐合法营运车辆。不开、不经营非法营运车辆,积极主动向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举报非法营运行为或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确保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良好秩序。

石泉县交通运输局           石泉县公安局

石泉县安全生产监督局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