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zfbmgtj-ggtz--2018-0055 公开日期: 2018-05-16 18:04
来源
内容概述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泉县国土资源局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国土资监字〔2018〕2 号

石泉县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办公室:

我局于2018年3月12日对石泉县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办公室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石泉县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办公室在2016年1月取得石泉县曾溪镇污水处理站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石国土资函[2016]8号),2016年2月29日取得建设用地规选址意见书(石住建选字第[2016]00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石住建地字第[2016]003号),2016年3月取得项目立项批复(石发改发[2016]94号)、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石发改发[2016]95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石环函[2017]42号)。按县政府污水处理厂(站)建设计划。2016年将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下达给石泉县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办公室,各镇配合。曾溪镇人民政府将污水处理站建设协调任务下达给油坊湾村委会,该村由二组组长王全保负责建设协调等工作,曾溪镇油坊湾村二组组长王全保与村民王全茂、王武奎做工作,于2016年2月23日签订土地回收协议,签订协议时曾溪镇油坊湾村委会主任李松华在场,按4.5万元每亩补偿收回王全茂1.002亩水田,补偿45090.00元; 收回王武奎0.49亩水田,补偿22050.00元,用于曾溪镇污水处理站建设。收回土地补偿费用由石泉县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办公室支付。土地收回后,交由石泉县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办公室使用,当事人石泉县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办公室于2016年5月动工占用该土地(耕地)、平整场地,建设污水处理站,2017年3月完工投入使用。2018年3月14日经现场勘查核实,当事人对场地进行了平整硬化,修建了围墙,安装了污水处理设施,修建了砖混一层操作房,占地面积1086.4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59.49平方米。经查石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该宗地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地类为耕地,用地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当事人石泉县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办公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主要证据:

1、被调查人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记录;

3、现场照片;

4、该宗地土地利用规划图、现状图和宗地图;

5、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8年 4月4 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及意见采纳等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石泉县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办公室没收非法占用的1086.46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59.4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非法占用的1086.46平方米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2元即壹万叁仟零叁拾柒元伍角(13037.50)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泉县人民政府或者安康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邱洪军

电 话:0915-6315060

地 址:石泉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石泉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 4月 12日

抄送:石泉县公共资产管理局,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