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M-zfbmgtj-ggtz--2018-0054 | 公开日期: | 2018-05-16 18:00 |
来源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国土资源局
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国土资罚字〔2018〕1号
石泉县池河菩萨洞石灰岩矿场(法定代表人:徐鹏程):
我局于2018年4月8日对你单位非法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石泉县池河菩萨洞石灰岩矿场(法定代表人:徐鹏程),于2002年5月取得石泉县池河镇双喜村石灰岩矿采矿权,并办理采矿证,证号为C6109222009067120022600.采矿证有效期2015年4月3日至2017年4月3日,延续至2017年12月3日,2017年因我县矿业权整合,该矿山属于整合矿山,该采矿证于2017年12月8日注销,现正在完善矿业权整合相关手续。因国家项目阳安复线建设项目需用石料,该企业于2016年9月与石泉县鼎鑫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石灰岩矿销售合同,按每方18元价格将开采的石灰岩矿销售给石泉县鼎鑫建材有限公司,该公司将石灰岩矿加工成石子后,全部供给我县境内国家重点项目阳安复线建设项目工地。2017年12月8日采矿证注销后,该矿业权人于2018年1月开始在石泉县池河镇双喜村开采石灰岩矿,通过调查核实,至今共开采石灰岩矿945立方米,按18元每立方米的价格销售给石泉县鼎鑫建材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主要证据:
1、当事人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记录;
3、现场照片;
4、相关证据资料。
我局已于2018年 4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及意见采纳等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鉴于该企业属我县矿业权整合矿山,开采的石灰岩矿全部供给我县境内国家重点项目阳安复线建设工地。经我局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开采石灰岩矿获违法所得壹万柒仟零壹拾(17010.00)元。
2.对非法采矿并处以壹万(10000.0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泉县人民政府或者安康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邱洪军
电 话:0915-6315060
地 址: 陕西省石泉县政务大厅四楼
石泉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