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CD-fwzxxgtj-zcwj--2018-0159 公开日期: 2017-07-21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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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强化用地供应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

石泉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强化用地供应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

局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

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县关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对于优化产业布局、推进转型升级、增强发展后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石泉县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石办发[2016]12号)要求,通过强化旅游用地管理,以土地供给为依托,加快推进我县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县创建,全力支持我县全域旅游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旅游规划衔接。结合全县正在开展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积极与旅游部门沟通,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十三五”旅游规划衔接,将新建、续建旅游项目用地纳入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按照旅游项目建设时序及时保障用地。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景区基础设施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按建设时序合理配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时保障旅游项目用地。

三、实行旅游业用地分类管理。对旅游项目中永久性设施建设涉及的用地,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对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既不改变土地权利性质,仍由现有土地权利人使用和管理,也不改变土地用地用途,属于农用地的仍按农用地管理,属于未利用地的仍按未利用地管理。明确对该部分土地利用与旅游经营的经济关系,由相关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

四、开展建设用地多方式供应。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出让的相关规定,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公共设施、院校、工矿企业、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的,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的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同时允许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五、依规降低旅游用地成本。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荒漠化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旅游业用地公开出让的,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六、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七、全力做好确权登记服务。严格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要求,积极做好旅游业发展用地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坚持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少办证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依法明晰产权、保护权益,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必要的产权保障和融资条件。



石泉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21日


抄送:归档。

石泉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