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ZFBM-zfbmzfb-zcwj-szbf-2018-0171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18〕54号 成文日期: 2018年11月02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8-11-02 16:39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安康市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教发〔2018〕3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泉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

石泉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安康市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教发〔2018〕3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取缔一批、整改一批、规范一批、审批一批”的工作思路,通过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落实行业部门主体责任,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秩序,遏制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强化学校和教师队伍管理。有效消除安全和矛盾隐患,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保障办学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小学生健康、全面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排查安全隐患

县教体局牵头相关部门对辖区校外培训机构的校舍、卫生、消防、安保等内容开展安全大排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办整改。

(二)规范行业秩序

1. 严格办学资质审查。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培训机构,由教体局会同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办学、依法查处、取缔;对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县域教育整体规划要求,指导其依法依规审批登记。

2. 整顿违法违规招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不得组织或安排中小学在校学生开展全日制教育教学活动(寒暑假除外)。严禁出现为学生代办学籍、代办转学、挂靠学籍、承诺上名校等宣传行为。对有此类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严处,直至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

3. 治理虚假违法广告。建立健全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登记制度,未经备案登记的不得刊播散发。校外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必须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布广告(简章)内容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不得擅自更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备案登记手续随意发布招生广告(简章)或虚构名校、名师、外籍教师授课等虚假信息骗取生源的学校和违规刊播招生广告的媒体依法进行查处。

4. 整治违规收费行为。物价部门牵头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全面检查。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明码标价牌或收费公示,并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

(三)治理违规办学

1. 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教育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课程)教育。

2. 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 严查公办学校和教师中存在的不良教育教学问题,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肃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责任;严查公办学校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为校外培训机构招揽生源等行为,并进行追究查处。

三、工作分工

教体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审批、教育教学管理、超范围超层次等方面治理工作;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规模、办学内容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个人)名单,并面向社会公示。对拥有办学许可证的违规培训机构进行查处。对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办学的公办学校和教师严肃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登记注册的有关文化教育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以教育咨询为名进行文化教育培训的企业,依法查处、限期整改,对名不副实的坚决依法取缔。对所有校外培训机构的违规广告宣传行为进行认定与查处。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查处。

民政局:负责对民办非企业管理登记相关证照情况进行审核查验。

公安局:负责此次集中治理工作中校外文化培训机构的安保人员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检查落实,对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人社局:负责清理整顿由人社部门审批的,面向中小学生超范围经营文化教育类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消防大队:负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重点查看消防硬件设施配备、安全出口设置、技术规范等是否达到要求。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办学机构,责令其依法停办整改。

物价局:建立和完善收费制度。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公示检查,严格审核收费公示方式,重点审查收费项目及标准是否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是否存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或向学生摊派费用,组织、参与或变相开展集资活动等行为。

各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底、登记造册。安排专职人员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县电视台、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宣传报道,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发布治理情况公告和培训机构的相关信息。

四、治理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0月8日--10月15日)。进一步健全政府牵头,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市场监管、消防、物价等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联动机制。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部门要安排专门力量,明确责任股室和责任人,进一步完善举措,广泛宣传发动,形成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自查摸底阶段(2018年10月16日--10月31日)。县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市场监管要联合各镇和消防、物价等部门,摸清校外培训基本情况。县教体局要主动安排县域内中小学校全面普查登记学生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摸清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底数,并精准建档造册。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1月1日--11月15日)。召开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开展联合执法,突出问题导向,按照“取缔一批、整改一批、规范一批、审批一批”的思路,集中、快速、严肃处置。

第四阶段:总结完善阶段(2018年11月16日--11月30日)。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巩固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完善日常监管制度,汇总治理成效,公布本辖区的白名单和黑名单。对进入白名单的机构依法予以支持,对进入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其他法人和自然人的有关行为依法予以限制。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教育副县长任组长,教体、公安、民政、人社、市场监督管理、物价、消防、县电视台、县政府信息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和各镇政府镇长为成员的县级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联合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由教体局局长何飞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体育中心主任王玉安任副主任。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到既分头把关,又齐抓共管,实现专项治理全覆盖、无死角,确保工作质量。

(二)明确工作措施。在专项治理行动中,采取不打招呼、现场治理的形式进行,对违反规定要求的校外培训类机构,现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各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并暂停办学,整改后上报整改报告并申请教体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办学。对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对问题严重的校外培训机构,现场下发《停办通知书》,勒令其停止招生和培训行为,退还学生学费。教体局定期、不定期联合各部门进行督查,公布查处情况,形成高压态势。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职能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在审核评估、行政许可、依法取缔等环节上,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务必做到公平公开、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廉洁高效。对专项治理措施不到位、缺乏工作实效的职能部门,将予以通报,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专项治理行动投诉电话:0915-6312615

投诉邮箱:jyg631261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