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石高速工程建设石泉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ZFBM-zfbmzfb-zcwj-szbf-2018-0098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18〕30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7-05 16:28
内容概述 为尽快开展宁石高速工程建设石泉段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迁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宁石高速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2002年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平镇和安岚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我县近年公路、铁路及其他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定本标准。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石高速工程建设石泉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城关镇、云雾山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石高速工程建设石泉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

宁石高速工程建设石泉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为尽快开展宁石高速工程建设石泉段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迁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宁石高速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2002年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平镇和安岚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我县近年公路、铁路及其他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工程建设征地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资料为依据,各类土地的面积均以实地测量的投影面积为准。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永久性用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水田40000元/亩;

2.旱平地38000元/亩;

3.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道路用地等)38000元/亩;

4.未利用地6000元/亩;

5.林(草)地12000元/亩(含林地管理费);

6.退耕还林地34500元/亩(含地面树木及林地管理费)。

(二)临时性用地补偿标准

1.取(弃)土碴场、预制梁场、拌料场和铺架基地等用地的综合补偿标准为15000元/亩/四年(含土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

2.其它临时用地:水田1600元/亩/年,旱平地(建设用地)1500元/亩/年,林(草)地及其它土地1200元/亩/年;

3.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性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当地村组及产权人协商确定。临时用地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砖混结构房屋

1.砖混一类900元/㎡,以墙外皮为界,底框砖混结构,现浇混凝土楼板,有圈梁、构造柱(含室内装修、外墙贴瓷片或外墙漆)。

2.砖混二类840元/㎡,以墙外皮为界,纯砖混结构,承重墙为24㎝砖墙,预制水泥空心楼板,有圈梁、构造柱(含室内装修、外墙粉刷等)。

(二)砖木结构房屋

1.砖木一类750元/㎡,以墙外皮为界(含室内装修、外墙贴瓷片或外墙漆)。

2.砖木二类700元/㎡,除砖木一类以外,以墙外皮为界。

(三)土木结构房屋600元/㎡,以墙外皮为界。

(四)简易房100元/㎡,活动板房300元/㎡,以墙皮为界。

(五)建成房基(打地圈梁)50元/㎡。

(六)门楼:砖混结构220元/㎡;砖木结构180元/㎡;土木结构140元/㎡。

三、其他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1.砖木猪牛圈300元/㎡;

2.土木猪牛圈:200元/㎡;

3.浆砌石坎:200元/m3;

4.干砌石坎:100元/m3;

5.迁坟:单墓3000元/座,合墓5000元/座;

6.塑料水管:10元/米;

7.苕窖:300元/口;

8.户外水池(砖砌水泥抹面):200元/m3;

9.砖砌围墙:100元/延米,高折合2米计算;

10.鸡圈(鸡笼):50元/个;

11.简易猪圈、厕所、化粪池、户外粪池:300元/个;

12.水窖:1500元/个;

13.石灰窑:1000元/个;

14.土堰塘:10元/m3(不包括用地);

15.砖石浆砌堰塘:12元/m3(不包括用地);

16.土渠:50元/延米;

17.砖石或水泥抹面水渠:60元/延米;

18.沼气池:1500元/个;

19.水泥院场:40元/㎡;

20.钢骨架塑料大棚:7000元/亩;

21.水泥(竹)骨架塑料大棚:3000元/亩;

22.压水井:2000元/口;

23.室内设施(水、电、讯、厨、卫浴):5000元/户。

未列项目补偿标准参照相近项目补偿标准现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再行协商处理。

四、青苗和树木补偿标准

1.水田、旱地内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2.地内魔芋、中药材、烤烟、黄花:3000元/亩;

3.零星盛挂果树:200元/株;

4.零星初挂果树:120元/株;

5.零星果树苗:40元/株;

6.零星茶树:20元/株;

7.零星桑树:10元/株;

8.零星白果树、漆树(胸径10cm及以上):200元/株;(胸径10cm以下):120元/株;

9.零星用材树木(胸径10cm及以上):30元/株;未成材用材树木(胸径10cm以下):10元/株;

10.成片经济林:5000元/亩;

11.成片乔木林:3500元/亩;

12.成片灌木林:2000元/亩;

13.成片竹林:4000元/亩;

14.成片茶园:4000元/亩;

15.成片桑园:3000元/亩;

16.成片密植桑园:5000元/亩;

17.成片盛挂果园:13000元/亩(单位面积内每亩超过75株树的按亩计算);

18.成片初挂果园:8000元/亩(单位面积内每亩超过75株树的按亩计算);

19.成片未挂果园:5000元/亩(单位面积内每亩超过75株树的按亩计算)。

五、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处置

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建新未拆旧的房屋以及县政府通告发布后,或工程建设放线定桩后抢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六、 拆迁户安置

1.拆迁户过渡费(含迁出、回迁搬家费)每户一次性补偿5000元,由拆迁户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的每户奖励5000元。

2.拆迁户安置工作由各镇负责,对符合安置条件的拆迁户按每户4万元标准补助其房屋宅基地“三通一平”费用,由拆迁户自行选择安置方式,可自建房,或进县城、集镇、集中安置点自购房。

3.拆迁户自建房屋应当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建设,新建房屋选址应符合村镇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同时应避开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地方,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

4.拆迁户安置建房手续,由所在镇村集中统一办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简化程序,从快审批,属于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予以减免。

七、房屋面积丈量计算办法

1.房屋拆迁补偿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属砖混、砖木结构的房屋,以房屋四周外墙皮为界丈量计算,有柱檐廊的,以柱为界丈量计算;土木结构的以屋檐滴水为界,四周檐水减半计算面积。

2.无柱挑廊、挑檐、未封闭挑阳台,按建筑面积折半计算;封闭阳台全额计算建筑面积。

3.楼梯按1㎡补偿1.2㎡计算;地下室以净空高度测量为基准,高于2.2m(含2.2m)的,按全额计算建筑面积,低于2.2m以下折半计算建筑面积。

4.隔热层以前后最低檐口净空高度测量为基准,高于2.2m(含2.2m)的,按全额计算建筑面积,按砖木二类予以补偿;低于2.2m以下按建筑面积的一半计算,按砖木二类予以补偿。

5.砖木、土木结构房屋,第二层铺设有木楼板且二层高度超过2米的,按实际铺设面积的一半计算;竹耙铺设楼面且能行人、承载物品,层高超过2m的,按铺设面积的1/4计算。

八、其他相关问题

1.特殊拆迁补偿。工程建设征迁范围内涉及核定的高压线、通讯电缆、广电网络、变压器、铁塔、管道及水利设施等地上地下附着物设施,由县援建办和各镇征迁组组织产权单位拆除和迁移,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照成本予以补偿。对于大型养殖、场(厂)矿等经营性的企业和学校、医院、机关单位等的拆迁补偿,涉及国有土地的征收、由于拆迁造成经营性损失的补偿,均按照特殊拆迁物征迁程序,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解决。

2.临时用地(含林地)的报审批由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权限给予办理或协助办理,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主动申请用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向县国土部门交纳1万元/亩的土地复垦保证金。占用林地的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3.因工程建设需占用、使用国家、县、乡、村道路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分别与各产权单位签订道路使用协议,并交纳损毁道路赔建保证金。待高速公路工程完工并修复道路或予以补偿完成后,由各产权人退还损毁道路赔建保证金。

4.凡国家和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5.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顺路顺水(渠)、边死夹角地、压线户和影响户、施工炮损震损等,由县援建办、各镇征迁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承担,妥善处理好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九、本标准只适用于宁石高速工程项目石泉段。

十、本标准由县石宁高速援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