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资源交易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bmxzfb-zcwj-szbf-2017-1300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政办发〔2017〕84号 | 成文日期: | 2017年12月29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17-12-29 15:51 |
内容概述 |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石发〔2017〕18号)精神,为全面加强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现将《石泉县资源交易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石发〔2017〕18号)精神,为全面加强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现将《石泉县资源交易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石泉县资源交易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各种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联合下发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第39号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上述单位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交易、诚实信用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石泉县资源交易中心是县政府批准设立的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化平台。是本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唯一集中交易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因有特别技术要求或特殊情况需在异地交易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及资源交易中心初审,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在异地交易。
第四条 本县范围内依法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石泉县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水业、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水、供电、管线铺设、技改等)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依法分包的建设项目和所属的各项重点建设项目;
(二)使用财政性(包括贷款)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包括司法裁定用于债务清偿等需要以拍卖或挂牌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
(四)国有(集体)产权转让;
(五)机电设备采购、进口和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公权罚没资产招标、拍卖等交易活动;
(六)其他需要县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包括市政设施经营权、特种行业的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等权益与服务的交易项目;
(七)需县政府重点监管的各类房屋拆迁工程的拆迁项目和规划、土地及工程的咨询、代理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
(八)国有、集体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的出让项目;
(九)其他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第五条 下列项目不得进行交易:
(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处置权限有争议的项目;
(二)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限制交易的项目;
(三)依法应当审批、核准、备案、评估而未审批、核准、备案、评估的项目和其他不具备交易条件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交易的项目。
第六条 建立石泉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机制,审定公共资源入场集中交易的相关制度、办法,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能、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建设和管理各类评委专家库,指导和协调交易市场管理活动。
第七条 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流程为:交易登记、信息发布、场所安排、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立卷归档。
项目法人取得有关行政部门项目批复文件后,委托中介机构、公告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定标、挂牌、拍卖、竞价等交易活动必须在县资源交易中心内进行。
资源交易项目中标(成交)后,其结果在规定的媒体及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八条 县发改部门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采购工作。县住建、财政、国土、交通、水利、卫生、教体、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口负责相关交易项目的监督管理。县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结果实施审计。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县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进场交易活动按照“阳光透明、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规范、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均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招标申请、信息发布、投标报名、资格认定以及开标、评标、签约等环节,均须严格遵守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定、规则和程序。
第十条 石泉县资源交易中心履行以下职能:
(一)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三)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实行交易登记制度,签发交易成交(中标)证明书,中标方(竞得人)凭交易成交证明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协同相关部门做好进场交易各方和中介机构的报名、资格核验和选定工作,根据招标文件统筹安排交易时间、场地,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四)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平台,发布交易公告、公示;收集、存贮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涉及的各类信息;
(五)对进入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跟踪服务,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行政监察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六)定期向上级报送各类进场交易情况,为县政府决策及实施管理提供条件,同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七)承担县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县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建立评标专家库、代理机构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评委由招标人、代理机构、监督部门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计算机随机抽取专家系统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违纪或失职,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县发改、财政、国土、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政府采购代理、矿产资源评估、资产评构和勘测定界、审计决算咨询等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由县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中介代理机构库动态管理制度及抽取规则,健全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奖惩机制。中介服务机构库及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更新,确保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信用后评估制度。各行政监督部门及县资源交易中心要研究建立交易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对交易活动进行事后评估。对失信、违法违纪、恶意讨薪、群体上访等行为的交易主体和从业人员实行“黑名单”制,禁止其一定期限内从事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实行中介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双随机”抽取制度。凡政府财政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选用,公共资源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到县资源交易中心组建的中介机构库中按照抽取规则随机抽取中介机构,不得自行委托中介代理机构;项目进入评审评标环节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类别、技术要求等在评标评审前2小时从县资源交易中心组建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按照抽取规则抽取符合要求的专家进行评标。对于因项目技术复杂,专业要求较高,县级综合专家库无法满足时,应提前从省、市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评标或申请赴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开评标。
第十五条 推行小额简单工程随机抽取制度。我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工程规模小、技术要求简单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推行随机抽取制度。评标阶段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评委对所有投标企业资格和招标承诺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定标阶段经评审通过的投标企业作为有效投标人,按照相关抽取规则进入抽取中标人程序,采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方法确定中标人(即评标定标相分离模式)。县资源交易中心应配套制定相应的抽取细则,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后印发实施。
第十六条 招标人向中标人(竞得人)发出《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须经县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其他渠道发出的通知无效。交易双方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复印件送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对于应进入县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其中标(交易成交)确认书未经县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手续。招标人应将招标投标交易情况报告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县资源交易中心送交。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项目交易过程中其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终止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公共资源项目未按本办法进入县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公共资源项目的;
(三)与竞标人串通,低价处置公共资源,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
(四)信息披露不真实、故意隐瞒公共资源瑕疵及其它问题,使竞标人不能履行中标合同行为的;
(五)擅自改变中标结果,签订虚假合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项目交易过程中竞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县资源交易中心会同主管部门可暂停或取消其参与本县公共资源公开交易活动的资格:
(一)围标、串标的;
(二)采取欺诈、隐瞒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三)恶意压低评估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通过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谋取中标的;
(五)签订虚假合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
第十九条 竞标人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以下条款进行相应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人的,立即终止交易活动;
(二)中标人已经确定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履行的,撤销《交易中标(成交)书》或合同,从其他合格的竞标人中安排名先后另行确定中标人;
(三)合同已经履行、给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其他竞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与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暂停或终止其参与我县公共资源交易资格:
(一)在公共资源市场交易过程中违规执业的;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质证书的;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评审评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评委资格,报省相关部门批准吊销其评委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布;情节严重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受贿索贿、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二)年度内所评标计分被视为无效评分达二次者;
(三)被邀请为评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
(四)个人评标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导致评标结果不合理的。
第二十二条 县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者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害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由相关执纪、执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一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运行情况随时补充制定相关细则,由县编委办、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