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CD-bmxzfb-zcwj-zfwj-2017-1111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17〕37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6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06-17 15:03
内容概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石泉县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12

 

 

石泉县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

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6672号)和市政府办《关于转发〈安康市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2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以“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为原则,在全县规范运行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规范结核病患者治疗管理,加快推进结核病防治信息化建设,完善结核病防治保障政策,降低患者疾病负担,减少结核病的发病和传播,有效降低疫情危害。

(二)20172018年目标

1.结核病分级诊疗制度运行规范。普通肺结核患者在县级定点医院接受治疗的比例达到90%,非定点医院转诊率100%

2.患者发现和规范管理水平显著提高。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疑似患者查痰率达到90%,肺结核密切接者、老年人等重点人群肺结核筛查率达到90%,确诊肺结核患者痰培养100%,病原学诊断率达到50%,病原学阳性患者分子生物学耐药检测率达到80%,肺结核患者管理率达到90%

3.规范开展肺结核诊疗服务。定点医院严格执行结核病防治指南、临床路径和诊疗服务包,治疗成功率达到90%,耐多药患者治疗率达到70%,治疗成功率达到50%

4.提高肺结核患者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全面执行肺结核患者诊疗费用筹资与支付政策,实行交通和营养补助,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二、具体任务

(一)落实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管理

1.安康市确定市中心医院传染病院为市级定点医院,我县确定县医院为结核病县级定点医院,负责本县普通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治疗、管理。

2.县医院发现的耐药结核病和疑难重症患者,须及时转诊至市级定点医院就诊,待患者治疗方案确定和病情稳定后,市级定点医院会将患者转诊至县级定点医院继续接受治疗管理。

3.各级各类非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开展除紧急医学处置之外的结核病诊疗服务,不得售卖抗痨药品,发现的疑似肺结核患者须及时转诊至辖区结核病定点医院。

4.县医院要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患者的诊疗服务,遵照结核病临床路径和诊疗服务包的规定,提供规范化的诊疗服务。

(二)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照国家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社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和省卫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卫办体改发〔2016120号)要求,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肺结核患者实行单病种门诊、住院全疗程定额付费;对耐药肺结核、肺结核合并症、其他肺外结核和在本市外医疗机构诊疗的结核病患者,不纳入单病种付费范围,继续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有关政策执行。县卫计局、人社局要进一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强化基金预算管理,完善谈判协商机制,科学制定按病种付费标准。各医保经办机构要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结核病患者负担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病种的医保付费标准,并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三)开展贫困患者医疗救助。按照市政府办《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6121号)的要求,县民政局要会同县卫计、人社、财政等部门,将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解决结核病患者因病致贫、返贫的突出问题。对全省健康扶贫管理数据库中我县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国贫、省贫)和符合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在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合规费用,县民政局依据医疗救助条件给予分类救助。对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按100%救助,城乡低保对象按70%救助,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贫困对象按50%救助,各类救助的封顶线按我县的封顶线执行。

(四)实行交通营养补助。县卫计局和财政局要根据《陕西省基本公共卫生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及考核方案2017年版)》的要求,按照预算平衡的原则,对常驻地在城区以外的肺结核患者,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中预算交通营养补助。县卫计局委托县疾控中心,根据随访就诊路途远近,每月向及时随访的患者发放不低于30元的交通营养补助,耐药患者随访就诊都在市级定点医院的,提高交通营养补助标准。

(五)加强结核病健康管理。县卫计局牵头制定我县结核病健康管理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进一步夯实镇、村两级的工作职责任务,核定结核病健康管理奖励和补助资金标准,定期开展绩效考核,根据实际管理病人的数量及质量,奖优罚劣。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结核病转诊、追踪、管理、健康教育、培训、督导等工作规范,制定内部和对村医的绩效考核办法、标准,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调动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实验室建设,提高病原学诊断率

1.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县医院要建立相对独立、符合生物安全防护要求的结核病实验室,具备开展痰涂片和培养的基本设备和条件,达到开展液体培养技术标准要求。县疾控中心要建立符合要求的合格实验室,开展疫情监测、病例筛查、应急处置、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工作。

2.推广新诊断技术。县医院广泛开展结核病LED涂片镜检技术,提高阳性检出率,并选择交叉物引法、等温扩增和多巢式荧光PCR一种或多种,推广液体培养技术。

(二)全面加强结核病信息管理

1.加快结核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推进卫生计生区域信息平台建设,改造提升定点医院信息系统,实现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信息、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借助电子药盒、手机辅助管理等移动互联网技术,开展患者随访服务和管理,提高治疗依从性及全程治疗管理率,减少耐药发生。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2.开展漏报调查。县疾控中心每年至少开展1次结核病漏报调查,重点针对结核病疫情报告、患者的诊治和全程管理等信息录入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及时发现信息报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天浏览审核疫情信息,加强督导培训,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对肺结核患者尤其是耐药患者信息收集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全面加强病例发现管理

1.加强结核病发现工作。开展医务人员结核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多渠道提升基层医务人员发现能力,增强医务人员结核病防治警惕性。积极开展病例筛查,对因症就诊的患者、肺结核密切接触者、65岁以上老年人和糖尿病等高风险人群主动开展症状筛查。对于职业高中和普通高中学生体检中出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学校要及时送其到县医院拍摄胸片等进行确诊。

2.切实加强患者随访管理。县医院要及时将信息通知患者居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时督促患者随访复查,坚持完成治疗,了解掌握患者服药和不良反应,及时判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将辖区结核病患者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全面负责患者的随访管理、服药管理、健康教育工作。县疾控中心负责质量控制,对患者推介转诊、追踪、治疗管理全程监控,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患者治疗管理到位。

四、工作范围

全县11个镇全面开展。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启动阶段(20175月底前)。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及相关细则,集中开展试点方案和相关细则的培训,启动试点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6-10月)。按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开展试点工作评估,调整完善政策措施。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711月—12月)。加强督导检查,开展年度评估,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实行年度考核。

(四)整改完善阶段(20181月—3月)。明确年度试点工作任务,督导各镇落实整改。对重点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全县试点工作整体推进。

(五)自查迎验阶段(20187月—10月)。开展试点工作自查,总结试点经验,上报自查报告,接受中省市考核评估。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卫计、人社、民政、扶贫、教体、司法、财政、审计、市场监管、文广旅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石泉县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县卫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结合病防治和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评估工作。各镇、各成员单位要把试点工作列入重点内容,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考核管理,确保限期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县卫计局要成立结核病分级诊疗质控专家组,负责起草结核病分级诊疗实施细则;开展结核病分级诊疗的技术指导、督导检查及监测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及时报送各类结核病防治管理报表;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县政府每年按照人均0.2元的标准预算安排年度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对定点医院、疾控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给予政策补偿,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同时每年按照人均20元的标准预算安排职业高中和普通高中学生体检中的结核病菌素纯蛋白衍生物(TB-PPD)实验。

(三)加强监督评估。县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导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督导,重点对分级诊疗、保障政策落实、患者登记报告、诊疗服务规范、新诊断技术应用、信息化建设等情况进行督导评估,了解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通报督导检查结果,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县政府将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