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体育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bmxzfb-zcwj-zfwj-2017-1108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石政办发〔2017〕32号 | 成文日期: | 2017年06月05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7-06-05 14:46 |
内容概述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泉县体育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
石泉县体育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
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的
对体育场进行综合改造,建设体育场和公共停车场。
二、征迁范围
(一)体育场舞台及相连的办公用房;
(二)体育场舞台上部住宅;
(三)体育场西侧、北侧看台后商铺;
(四)体育场东北角老干楼商铺、住房及其附属用房。
三、征迁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7号);
(三)《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8号)。
四、征迁组织实施
(一)征迁领导机构:石泉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二)征迁主管部门: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迁承接主体:石泉县城乡开发公司。
(四)征迁实施单位:石泉县城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五)测绘机构、评估机构:征迁实施单位应当向棚改居民推荐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和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征迁测绘和估价工作。
五、征迁时间
(一)签约期: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二)搬迁期: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0日。
六、征迁方式
本次征迁实行预签约的征迁方式。即: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迁人签订预征迁协议的比率达到80%以上,县政府做出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则预征迁协议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被征迁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移交房屋。
征迁双方签订预征收协议后,被征迁人暂不改变原居住状态,有条件的可预先寻找过渡房或拟购房屋,待预征迁协议生效后,被征迁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移交房屋,征迁实施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费。
预征迁协议生效后逾期不搬迁的,征迁实施单位将依法向石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不到80%,县政府决定不予征收的,已经签订的预征收协议自行终止。
七、征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住房征迁补偿
被征迁住房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征迁实施单位按照被征迁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计算补偿金额,加上相应的补助、补贴、奖励等以现金方式直接补偿给被征迁人,被征迁人自主购房安置。相关补助、补贴如下:
1.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按被征迁住房合法建筑面积7元/m2*月计算。在被征迁人搬迁后一次性计发12个月。
2.搬迁补助费:按2000元/产权户计发。
3.对在签约、搬迁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迁人,按被征迁住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予签约奖励200元/平方米、搬迁奖励2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100元/平方米,共计500元/平方米。
4. 对在签约、搬迁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迁人,在征迁前后1年内自行购买商品住房(需提供购房合同及交款凭证)的,可按照被征迁住房套建筑面积再享受400元/平方米的购房奖励,用于弥补被征迁人购房优惠、物业管理费以及缴纳维修基金、办证税费等支出,被征迁人享受此项奖励后,被征迁人应自行办理所购商品住房的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
(三)商铺征迁补偿
1.被征迁人可以选取房屋置换方式,就地或就近安置。依据原有商铺合法建筑面积,按照1:1的比例进行置换,即:置换的商铺建筑面积与被征迁商铺合法建筑面积对等的部分,不补差价,置换的商铺建筑面积超过被征迁商铺合法建筑面积10%以上、小于20%(含)的部分,由被征迁人按25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20%以上的部分,按照10000元/平方米购买。
商铺置换执行以下补助:
(1)搬迁补助费:依据原有商铺合法建筑面积,按照3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补助。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迁商铺合法建筑面积40元/m2*月计算,第一次发放12个月,如过渡期延长,据实计算补偿。
2.被征迁人也可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被征迁商铺的房地产市场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商铺货币补偿执行以下补助:
(1)搬迁补助费:依据原有商铺合法建筑面积,按照3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补助。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迁商铺合法建筑面积40元/m2*月计算,一次性发放12个月。
八、资金来源与使用
征迁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省市安排的棚改专项补助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资金、奖励等资金;
(二)县级配套资金;
(三)金融机构提供的棚改项目贷款;
(四)采取PPP等方式向社会资本筹集的资金;
(五)棚改专项基金;
(六)其他资金。
上述资金整合到县城乡开发公司棚改专户中,统筹用于本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
九、奖励优惠政策
为推进体育场片区棚改工作,在征迁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迁人可享受以下奖励。
(一)被征迁住房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按评估房地产市场价值的30%给予购房奖励。
(二)商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评估的房地产市场价值的10%给予货币化安置奖励。
十、企业优惠
商铺被征迁人选择房屋置换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包括: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的,按被征迁商铺合法建筑面积的10%奖励置换商铺建筑面积;
(二)用于置换的新建商铺产权面积不计入公摊建筑面积;
(三)在移交新建商铺后一年内,代办不动产登记和权属证书交给被征迁人,相关税费由征迁实施单位承担。
十一、本方案由县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体育场片区棚改项目住房征迁房产市场价格及修正系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