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政策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CD-bmxzfb-zcwj-zfbw-2017-1081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17〕18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3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03-24 14:53
内容概述 为规范我县政策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县政府与金融机构签订的金融合作协议,特制定本办法。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政策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泉县政策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4日


石泉县政策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政策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县政府与金融机构签订的金融合作协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泉县政策性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条 石泉县政策性贷款融资主体(以下简称县融资主体)由县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确定,负责政策性贷款的统借、统贷和统还。县融资主体具体负责项目投融资及自建项目建设事宜,承担贷款项目资金使用和归还资金责任,具体负责贷款资金的还本付息工作。

第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对贷款项目资金的借、用、管、还承担主体责任,实现债务可持续性和良性循环,避免增加县财政还贷负担和风险。

第二章贷款项目确定及管理

第五条 使用贷款资金的项目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金融机构批准的纳入国家计划的贷款项目;

(二)列入县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县政府确定必须实施的项目;

(三)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具备启动实施条件的项目。

第六条 使用贷款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发改部门立项,县融资主体、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使用贷款资金的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八条 具有收益性的贷款项目由县融资主体或其他项目法人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公益性贷款项目由县政府指定或委托的项目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并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含项目主管部门)、县融资主体应严格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好工作责任。

(一)县发改局:统筹项目管理,负责将所有涉及的贷款资金项目列入规划和各年度项目争取重点,全力支持各部门申报项目,确保争取更多的专项资金。

(二)县财政局:负责归集、整合所涉及贷款项目到位专项资金,本级财政配套列入财政预算。

(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政策性贷款项目规划,将贷款资金项目作为陕南移民搬迁、农村脱贫攻坚、县域生态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纳入统一管理,及时配套安排项目资金,确保配套项目通过贷款实施后有偿还资金来源。

(四)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使用资金的“借、用、管、还”责任,提前做好使用贷款项目的专项资金争取工作,分年度争取项目资金,按时归还贷款资金本息。

(五)县融资主体:负责贷款项目监督管理,发放、清收项目贷款本息,筹集项目建设期配套资本金和偿还金融机构贷款资金本息。每年1月底前应当向县政府提交上年度分部门分项目的还本付息报告和贷款资金使用报告。

(六)县审计局:负责对政策性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政策性贷款项目资金的国家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含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贷款资金使用

第十条 使用贷款资金的项目应按照《石泉县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石泉县国家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投资预算评审和竣工审计。严格执行“投资评审、招标采购、审核拨款、决算审计”的运行机制,强化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贷款资金由县融资主体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封闭运行,按贷款资金使用程序审批后拨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转移和挪用贷款资金。

    第十二条 贷款资金拨付和使用。经县政府确定实施的项目,由县融资主体按金融机构贷款拨付使用程序办理。未经县政府审定的项目,需经发改、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方可办理拨款。

(一)编制使用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编制《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报县融资主体,由县融资主体审核汇总后编制总体使用计划,报县政府审定执行。《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应包括项目总概算、工程预算、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等内容。

(二)申请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填制《项目贷款资金拨付审批表》,提出用款申请,经县融资主体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初审时,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立项审批、施工设计和投资评审等项目资料。

(三)拨付资金。经县政府审批后,项目实施单位与县融资主体签订借款合同。县融资主体、金融机构分别对项目实际完成进度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核后,按贷款拨付程序办理拨款。

(四)使用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贷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相关材料报县融资主体。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根据其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移交。

第四章 贷款资金还款准备与偿还

第十四条 贷款资金偿还的责任主体为县融资主体,贷款资金严格坚持“谁使用,谁还本付息”原则,逐级落实还款付息责任,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贷款资金本息筹集与归还。

第十五条 贷款资金实行项目实施单位还款终身负责制。依法应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的还款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借款合同要求按期归还到期本息,按时将还款资金汇入县融资主体设立的偿债资金专户,由县融资主体统一偿还。

第十七条 县融资主体首先以回收的贷款及收益偿还贷款本息,不足偿还的由下列方式筹集:

(一)贷款项目从中省争取的移民搬迁公共服务配套等项目资金。

(二)使用项目贷款资金实施农户移民搬迁宅基地腾退置换的建设用地指标出让所有净收入。

(三)贷款项目从中省市争取到位专项资金或从其他渠道取得项目资金。

(四)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关项目配套资金。

(五)偿债资金专户资金收益。

(六)其他可用于还贷的资金。

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筹措上述偿债资金,按时汇入偿债资金专户,作为偿债准备金。

第五章 贷款资金监督

第十八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归还实行资金追偿、问责和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发改、财政、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和县融资主体应按照各自责任、分工协作,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随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风险防控和资产保全措施,确保资金安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偿还项目贷款资金本息的项目法人,由县融资主体申请有权机关暂扣项目法人借款抵押标的。追究承担还款责任的单位和机构责任。

(二)违反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总概算的,由有权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三)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信息资料严重失实、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未按规定做好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不按要求改正的,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四)使用贷款资金项目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违纪问题的,暂缓拨付贷款资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