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bmxzfb-zcwj-czys-2016-0965 | 公开目录: | 财政信息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财税[2016]12号 | 成文日期: | 2016年09月07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6-09-07 17:24 |
内容概述 |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