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bmxzfb-zcwj-czys-2016-0964 | 公开目录: | 财政信息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陕财办综﹝2016﹞12号 | 成文日期: | 2016年09月07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6-09-07 17:23 |
内容概述 |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神木县、府谷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取消 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停征和整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和时间执行。
二、各市县财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对本辖区内收取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违反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清理结果请于2016年4月1日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陕西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