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渔业资源加强渔政管理的通告
索引号 CD-bmxzfb-zcwj-zfbw-2016-0922 公开目录: 县政府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发〔2016〕14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7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07-18 14:27
内容概述 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促进我县生态渔业健康发展和汉江水质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保护全县渔业资源加强渔政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渔业资源加强渔政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促进我县生态渔业健康发展和汉江水质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保护全县渔业资源加强渔政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渔业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法律、法规,自觉保护渔业资源。

二、严厉打击一切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县所辖水域内(包括江河、湖泊、溪沟等水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凡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的,依法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船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使用灯光抬网、拖网、铺盖网(跳网)、漂流延绳束状敷网、小围网、虾箔、渔箔、绝户网、地笼网、滚钩等禁用渔具以及小于规定网眼尺寸标准的渔具进行作业,严禁在渔船上放置违禁渔具。

四、禁止制造、销售用于电鱼、毒鱼、炸鱼的物品等禁用渔具及发布此类广告。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由渔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非法制造、销售炸鱼物资的,由公安、安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发布销售毒鱼物资和含有破坏渔业资源内容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渔业生产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从事捕捞、养殖、运销和加工的从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持证经营。从业者要严格按照采捕标准和保护对象的规定进行作业,凡捕捞、运输、销售、加工不符合起捕标准的水生动物,按有关规定予以没收、处罚。

六、严格实行水产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检疫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引进水产种苗,维护渔业生态平衡。对私自引进水产种苗的由渔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七、严格渔船强制检验制度,坚决取缔“三无”渔船。渔船必须配齐救生消防设施,确保作业船只及人员安全。

八、天然水域实行特定时间、特定区域禁渔制度。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县城东新桥至石泉电厂大坝罗沟桥之间的河段为禁渔区(划定的天然钓鱼区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渔区和禁渔期从事捕捞活动。

九、在禁渔区和禁渔期从事捕捞,或者销售、收购渔获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划定的天然钓鱼区)从事游钓的,由渔政管理部门依法制止,拒不服从的,依法没收渔具并处罚款。

十、禁渔期结束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和渔船,并处罚款。

十一、凡拒绝、阻碍或以暴力抗拒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理。对失职渎职的渔业执法人员由监察机关和渔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举报和制止破坏渔业资源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渔业违法举报电话:18709153090

特此通告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