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和议事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CD-bmxzfb-zcwj-zfbw-2016-0911 公开目录: 县政府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发〔2016〕8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5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05-04 14:16
内容概述 为了充分发挥石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作用,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城乡规划建设科学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和议事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充分发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作用,促进城乡规划建设科学有序发展,提高规委会工作效能,经研究审定,现将《石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石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4日


石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石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作用,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城乡规划建设科学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规委会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导、协调、审定、督察全县城乡规划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组成人员

(一)县人民政府县长任县规委会主任;

(二)县委联系住建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县规委会副主任;

(三)县发改局、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农林科技局、文旅局、财政局、人防办、交警支队、消防支队、土地统征中心等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任委员;

(四)邀请县人大、县政协相关领导出席会议。

第四条 机构设置

县规委会下设两个机构:

(一)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县规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专家组。由省市和本县城市规划及县发改局、国土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消防支队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为县规委会决策提供技术咨询。

第五条 主要职责

(一)县规委会

1.协调处理全县城乡规划中的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2.指导、检查、落实中心城区和各镇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3.组织对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和专项规划的审查;

4.审查全县重点建设项目规划;

5.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办公室

1.负责县规委会日常工作;

2.组织县规委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起草会议纪要;组织专家组对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通过后提交县规委会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

3.完成县领导和县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专家组

1.对需提交县规委会审查的城乡规划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书面技术审查意见;

2.组织对城乡规划有重大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技术论证与咨询;

3.对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与论证,向县规委会提出建议意见。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县规委会建立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专题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会议三级会议制度。

第七条 全委会由县规划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参会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县规委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专题会议由县规委会副主任主持召开,至少每月召开一次,按照会议议题确定有关委员和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会议。

第九条 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结合县住建局专项问题办公会议和技术审查会议程序进行。

第四章 报备制度

第十条 县规委会实行报备制度,采用书面形式向上一级会议进行报告。专题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应在议定后七个工作日向全委会书面报备;办公室主任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应在议定后七个工作日向专题会议书面报备。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县规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县规委会会议并有表决权;

2.对县规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就有关情况向县规委会反映。

第十二条 县规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承担县规委会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

2.遵守县规委会工作规则,支持县规委会工作;

3.督促本部门执行县规委会的决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需要修改时,须经全委会审议,并获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石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规范规划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审议事项的审批效率,增强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时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县规委会建立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专题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会议三级会议制度。

三、全委会由县规委会主任主持召开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审议以下事项:

(一)全县城市规划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城市规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由县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专项规划、重要地段城市设计;集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五)县城规划区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单体方案;200户以上的陕南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城市重要节点的建筑单体方案、重要公共建筑设计方案;重要区域的广场、绿地、雕塑设计方案;重大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方案。

(六)县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规划事项。

全委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参会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县规委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专题会议由县规委会副主任主持召开,审议以下事项:

(一)年度规划编制项目计划。

(二)城镇规划区内专项规划。

(三)城镇规划区内重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重大工业(仓储)用地的规划选址,重要区域或重要路段两侧单位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

(四)规划区内建设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含3万平方米)至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建筑面积达到5千平方米(含5千平方米)至1万平方米的建筑单体方案;200户以下(含200户)至60户以上(含60户)的陕南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广场、绿地、雕塑设计方案。

(五)县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专题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按照会议议题确定有关委员和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会议。

五、办公室主任会议由县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研究以下事项:

(一)年度规划项目编制计划。

(二)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审查规划方案。

(三)建设项目的选址。

(四)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单体方案;60户以下的陕南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全委会、专题会议审议范围以外的项目设计方案。

(五)协调处理全县城乡规划中除需提请全委会、专题会议审议以外的其他问题。

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结合县住建局专项问题办公会议和技术审查会议程序进行。

六、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委会、专题会议的会议组织工作。

七、全委会、专题会议及办公室主任会议的召开程序。

(一)全委会召开程序:

1.县规委会办公室拟定全委会议题、上会项目基本情况、初审意见及全委会拟审意见,报县规委会主任、副主任审阅。

2.会议由县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

3.项目汇报单位由县规委会办公室确定并提前通知,汇报内容应尽量简洁、明晰、重点突出。规划编制类主要汇报规划区范围、功能定位、规模核定、空间结构、交通组织、公共配套等内容及其它需要注意的内容,汇报时间控制在20分钟以内;设计方案类主要汇报项目区位、用地条件、空间结构及建筑表现形式、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化率、停车位等)、道路交通、尺寸定位、竖向设计、工程设计等内容及其它需要注意的内容,汇报时间控制在10分钟之内。

4.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归纳形成最终意见,会后印发会议纪要。

(二)专题会议召开程序:

1.县规委会办公室拟定专题会议议题、上会项目基本情况、初审意见及专题会议拟审意见,报县规委会副主任审阅。需要踏勘的项目由县规委会办公室提前组织。

2.会议由县规委会副主任主持召开。

3.议定项目中规划选址类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进行汇报,其他项目均由设计单位进行汇报。汇报内容应尽量简洁、明晰,条理清楚。规划编制类主要汇报规划区范围、功能定位、规模核定、空间结构、交通组织、公共配套等内容及其它需要注意的内容,汇报时间控制在20分钟以内;设计方案类主要汇报项目区位、用地条件、空间结构及建筑表现形式、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化率、停车位等)、道路交通、尺寸定位、竖向设计、工程设计等内容及其它需要注意的内容,汇报时间控制在10分钟之内。

4.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归纳形成最终意见,会后印发会议纪要。

5.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向全委会报备。

(三)办公室主任会议召开程序:

1.由县住建局规划办拟定办公室主任会议议题,根据会议需要在会前组织现场踏勘。

2.会议由县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3.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向专题会议报备。

八、会议纪要是城市规划和项目审批的依据,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编号、印发、归档。

九、本会议制度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会议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