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CD-bmxzfb-zcwj-zfbw-2016-0901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16〕12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3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03-30 14:07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政府文件的权威,加强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县政府及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2011年3月1日以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政府文件的权威,加强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县政府及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2011年3月1日以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1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县政府及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重点清理规范性文件中是否存在与上级深化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等要求不一致的规定,同时不得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具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重新发布:

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的;

2.因调整对象变化需要修改的。

(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1.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

2.主要内容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等政策精神不一致的;

3.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

4.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违法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三)下列规范性文件可以继续保留:

1.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

2.程序性规定。

(四)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失效:

1.阶段性工作已完成的;

2.已过规定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试行、暂行的不超过2年);

3.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的;

4.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三、清理原则

规范性文件按照“分级负责”和“谁起草、谁牵头、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由起草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把关审核,经县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其中,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多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四、工作要求

1.规范性文件清理是规范行政管理、优化市场环境、提高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措施。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对本单位2011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清理,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于6月10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2.《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石政办字〔2014〕19号)、《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石政办发〔2014〕52号)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仍在本次清理范围之内。

3.2011年3月1日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因已过规定有效期自行失效,因工作需要需继续执行的,应按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重新制发。

联系电话:6321721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


附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单位:(盖章)                                                                                时间:

序号

名称

文号及日期

清理意见

理由

修改

保留

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