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CD-bmxzfb-zcwj-zfbw-2016-0861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16〕10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2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02-29 14:02
内容概述 为全面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任务,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康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泉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9日


石泉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任务,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康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全县范围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的基本情况。全面采集县内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行政企事业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对有地无名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清理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一地多名、重名,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确保普查入库地名准确、健康、合法。建立完善地名法规标准和管理机制,从根本上提高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法治化水平。

(三)设置和管护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标准的地名标志,加强质量管理,建立管护长效机制,形成城乡一体、衔接有序的地名标志体系。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大力开展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编纂出版图、录、典、志等地名出版物,拍摄相关影视作品,保护和发扬地名文化。加快地名信息化建设,研制开发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完善县级国家地名数据库,将第一次地名普查成果转化为数字化档案资料,并纳入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

二、普查范围  

(一)行政区域类:包括县、镇行政区;

(二)非行政区域类:包括农区、林区、牧区、渔区、工业区、开发区、矿区等;

(三)群众自治组织类:包括村(居)民委员会;

(四)居民点类:包括居民住宅区、自然村等;

(五)交通运输设施:包括铁路、公路、航空、城市公交、车站、桥梁、停车场、隧道、检查站、加油站、收费站等;

(六)水利、电力、通信设施:包括水库、蓄洪区、井、渠、堤坝、发电站、变电所、通讯基站等;

(七)纪念地与旅游景点类:包括纪念地、遗址、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

(八)建筑物类:包括有地名意义的房屋、大型建筑物、建筑群落、8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等;

(九)单位类: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军事单位等;

(十)陆地水系类:包括河流、湖泊、河滩、泉等;

(十一)陆地地形类:包括平原、盆地、高原、山地、山峰、森林、草原等。 

三、时间安排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我县地名普查自2015年12月1日开始,到2018年3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

第一阶段:普查准备和部署(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各镇、各相关部门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制定方案、搜集资料、人员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普查实施和验收(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全面完成全县地名普查和检查验收工作。各镇、各相关部门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普查工作,2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县政府将在2017年3月开展检查验收。

第三阶段:成果汇总上报(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完成地名普查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开展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工作,对普查整体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四、方法步骤

(一)成立机构。县政府成立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县民政局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普查办),各镇、各部门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专人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工作。

(二)制定方案。各镇各部门制定本镇、本部门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备案。

(三)确定普查方式。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县普查办代表县政府与市普查办统一公开招标的中标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地名普查主体业务,各镇各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履行各自职责(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

(四)采集资料。以镇为单位,广泛查阅档案,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等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实地踏勘,调查地名现状,查清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五)地名标准化处理。根据地名管理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有名无地、一地多名、多地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等情况进行标准化处理。

(六)设置标准地名标志。依据中省市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地名标志。

(七)建立地名数据库。将地名普查的地名文字、图形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国家地名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

(八)汇总普查成果。填写各类普查表,绘制成图,对普查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对普查工作进行总结,上报普查成果审批。

(九)检查验收。各镇、各部门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县普查办核查,由县普查办进一步完善后报市核查验收。

(十)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通过验收后,完成相关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一)编纂出版。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地名出版物。

(十二)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组织实施

此次普查以镇为单位进行。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民政部门承办与相关部门配合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保障措施,安排部署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审定普查成果。

县普查办具体职责是:协调安排部署普查工作,开展宣传动员;拟定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技术规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联系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筹备相关工作会议、业务培训;负责普查工作质量监督;组织检查验收、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负责完善全县地名数据库;负责组织全县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工作;负责组织编纂全县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协助和配合工作,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  

六、工作要求

(一)合理安排普查经费。地名普查所需经费由县民政局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补助,不足部分专题报告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县财政局予以落实,确保普查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把普查质量关。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严格按照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准确填报,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检查验收,确保普查数据全面、真实、规范。

(三)加强普查档案管理。地名普查信息属于国家档案,各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级地名数据库管理维护和地名普查档案资料的汇总、归档、入库等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

(四)稳妥处理好特殊问题。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相关地区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上级普查领导小组确定,积极稳妥地做好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在军事管理区开展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

附件:

1.石泉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石泉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石泉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唐锡富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 标 民政局局长

成 员:

张嗣田 发改局副局长

沈 强 教体局副局长

腾 锋 经贸局中小企业管理中心主任

牛少伦 公安局副局长

杨黎明 财政局总会计师

毛先洋 国土局副局长

叶成宏 住建局副局长

黄振富 交通局副局长

禹纪奎 水利局副局长       

吴安金 农林科技局副局长

张守勇 卫计局副局长

吴礼银 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张昌斌 文广旅游局副局长

徐 星 统计局普查办主任

郭顺福 民政局副局长

吴小华 档案史志局副局长 

孙都华 人武部政工科长

附件2

石泉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发改局: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则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提供普查所需能源(包括电力)设施等相关资料。

教体局:负责提供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

经贸局:负责提供普查所需各类企业及各类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

公安局:负责提供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

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管。

国土局:负责提供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地质公园等相关资料。

住建局:负责提供普查所需市政公用设施、世界自然遗产及第二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资料、基础地理信息等相关资料。

水利局:负责提供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

农林科技局:负责提供普查所需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

卫计局:负责提供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

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普查所需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资料。

统计局:负责提供普查所需相关统计资料。

文广旅游局:负责提供普查所需文化场馆、旅游资源基础资料。

民政局:负责提供普查所需民族事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相关资料,负责普查的宣传培训、业务指导、检查验收、成果转化工作。

交通局:负责提供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以及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

档案史志局:负责提供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

人武部:负责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