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江河水质保护和河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CD-bmxzfb-zcwj-zfbw-2016-0841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16〕6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1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01-14 11:55
内容概述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水法》等法律法规和县汉江水质保护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力度,依法惩处污染江河水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保障汉江水质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县政府决定建立石泉县江河水质保护和河道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联席会议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江河水质保护和河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水法》等法律法规和县汉江水质保护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力度,依法惩处污染江河水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保障汉江水质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县政府决定建立石泉县江河水质保护和河道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联席会议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

按照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分别担责的原则,建立石泉县江河水质保护和河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环保局、监察局、发改局、公安局、水利局、农林科技局、国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计局、住建局、交通局、经贸局、安监局、文广旅游局、公路管理段、供电分公司、大唐石泉水力发电厂、喜河水力发电厂、曾溪镇、城关镇、池河镇、后柳镇、喜河镇政府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担任。

联席会议设总召集人、召集人和秘书长、副秘书长。总召集人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召集人由县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和水利的副县长担任,秘书长由县水利局局长担任,副秘书长由县发改局、环保局分管汉江水质、环境保护的副局长、政府督查研究室分管副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由水利局和环保局及相关部门确定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

二、联席会议职责

联席会议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研究解决全县汉江水质保护和河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通报江河水质保护和河道管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江河水质保护和河道管理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工作配合上的问题,促进部门间协作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部署和组织江河水质保护和河道管理专项整治、执法行动,预防和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研究解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提请联席会议审议和研究的其他事项;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研究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做好会议筹备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定期或不定期对联席会议确定和部署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汇总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联席会议议事方式

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逐项研究解决的办法。议事方式分为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三种。

(一)全体会议

通报江河水质保护和河道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江河水质保护和河道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江河水质保护和河道管理重大专项整治、执法行动;部署落实阶段性重点工作和推进措施,协调各成员单位合力推进江河水质保护和河道长效管理;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经总召集人审定后印发各成员单位。

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批准并主持会议,全体组成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和全体联络员列席,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二)专题会议

专题研究江河水质保护和河道管理工作中涉及威胁水质安全、生态安全和防洪安全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江河水质保护和河道管理工作中遇到各类问题;研究部署江河水质保护及河道管理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由召集人审定后印发各成员单位。

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批准并主持会议,相关成员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和有关联络员列席,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联络员会议

通报交流江河水质保护和河道管理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研究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联络员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联席会议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根据需要由全体联络员或涉及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

五、联席会议议事程序

联席会议议题分别由负责江河水质保护和河道管理工作的承办单位县环保局、水利局向各成员单位征集整理意见,并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和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报秘书长、副秘书长初步审核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拟召开联席会议的时间、地点、参会单位、议题汇报人及相关情况向总召集人或召集人汇报,经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同意并审签意见后,由会议承办单位在会议前一天将会议通知以公务平台或电话形式通知到位。

联席会议议题属江河水质保护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为县环保局,由环保局负责准备联席会议议题收集、准备汇报材料、会议通知、议题纪要整理、会议及工作情况通报、执法信息统计等工作。涉及江河水质保护专项整治、执法行动的,由环保局负责启动并牵头组织实施。

联席会议议题属河道管理或渔政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为县水利局局,由水利局负责准备联席会议议题收集、准备汇报材料、会议通知、议题纪要整理、会议及工作情况通报、执法信息统计等工作。涉及河道管理或渔政监督管理专项整治、执法行动的,由水利局负责启动并牵头组织实施。

各镇、各部门需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需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报告,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初步审核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同提交议题部门将拟召开联席会议的时间、地点、参会单位、议题汇报人及相关情况向总召集人或召集人汇报,经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同意并审签意见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在会议前一天将会议通知以公务平台或电话形式通知到位。议题提交部门提前做好汇报及相关材料准备等工作。

六、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主动研究涉及江河水质保护和河道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依规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对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和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执行各项决议,按要求准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同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抓好涉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共同做好江河水质保护和河道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或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参加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总召集人或召集人请假,同意后由代会领导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告知。

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环保局:负责环境(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对大气、水体、噪声、光、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有害性射线、机动车以及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进行监管;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及区域开发项目的环保审批,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查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和违法行为;负责全县涉及环境保护信访、投诉的受理和处置。

(二)县监察局:负责对涉及各成员单位不作为的问责和违法案件中的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参与对重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联合调查处理。

(三)县发改局:配合县环保局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情况进行检查;对已办理了立项批准或核准手续的,在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了不予审批或撤销批复意见后,依法予以撤销;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或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

(四)县公安局:及时受理查处涉嫌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环境违法案件;对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江河水质保护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人依法予以查处;依法处置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五)县水利局: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加强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和监督管理,科学确定生态流量,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推进生态健康网箱养殖,严格控制养殖规模;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依法查处破坏水资源,破坏水土保持,向江河倾倒垃圾、弃土、废渣,电、毒、炸鱼等违法案件。

(六)县农林科技局:依法开展农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做好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面源污染;协助县环保局查处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加大科技推广力度,大力推广生态环保养殖技术,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完善畜禽粪便污染无害化处理设施,指导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对禽畜养殖场生态养殖指导,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或未落实粪污处理设施的养殖场,不下达项目资金。

(七)县国土局: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用地情况进行检查和查处,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手续的工矿企业用地,依法不予办理用地手续;负责实施矿山资源规划,控制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布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督促企业实行边开采边治理;依法查处偷挖盗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八)县市场监管局: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影响水环境、水生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依法进行查处;对县政府依法作出的取缔、关停、关闭决定的企业,依法予以变更或注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九)县卫计局:对未持有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行业管理;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医疗机构的放射卫生监管工作,督促涉源单位按期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防止辐射事故发生;负责环境污染事故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县安监局: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安全设施及环保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对已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在接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不予审批或撤销批复意见后,依法暂扣或提请发证机关予以吊销;对政府责令关闭、关停、拆除企业依法及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协助环保部门处理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十一)县住建局:负责规范查处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生产及开发建设项目工地向江河排弃、乱倒建筑弃渣和土石的行为;负责监督和实施城市规划区内生产及开发建设项目生产及生活污水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工作。

(十二)县交通局:负责协助环保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船舶,确保交通运输环境安全;负责水上运输、客运、旅游船舶防污染日常监管和油污及生活垃圾污染水质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加快水上运输、客运、旅游船舶油改气工作;负责对汉江沿线存在污染水质隐患的县乡公路平交道口进行封闭,加大对超载超限沿路抛洒车辆的查处工作。

(十三)县文广旅游局:负责县域内旅游景区涉及污染江河水质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大对江河水质保护联合执法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执法效果。

(十四)县经贸局:负责做好工业、企业污染减排生产监管工作;督促工业、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和在线监测设施建设,监督工业、企业生产废水、污水达标排放。

(十五)县公路管理段:负责对汉江沿线存在污染水质隐患的国道平交道口进行封闭,加大对超载超限沿路抛洒车辆的查处工作。

(十六)大唐石泉水力发电厂:负责打捞库区漂浮物,保持库区水面清洁;对库区水功能区水质进行监测,确保库区水质在国家Ⅱ类标准;保持电站下泄生态基流不低于平均流量的10%。

(十七)喜河水力发电厂:负责打捞库区漂浮物,保持库区水面清洁;对库区水功能区水质进行监测,确保库区水质在国家Ⅱ类标准;保持电站下泄生态基流不低于平均流量的10%。

(十八)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江河水质保护组织机构和镇、村(社区)、组三级分工负责的“河长制”,落实江河水质保护具体责任人;负责组织水污染防治、环境污染隐患排查等工作;协助环保部门查处水污染及环境违法案件;加强对农用船只的监管力度,配合职能部门严厉打击利用农用船只违法从事客运和非法捕捞的工作;负责规范辖区水域内网箱养殖,配合做好对禁养区养殖网箱的取缔、转产就业等工作;做好辖区内村及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及时调查排摸污染源,避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不得默许、纵容甚至支持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本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协助环保部门对作出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的企业进行整改。

八、联合巡(检)查执法内容

(一)查处向汉江干流及支流乱堆乱弃垃圾、弃渣,乱倒乱排污水污染江河水体的行为;

(二)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查处汉江干流及支流沿线工矿企业随意排放工业废污水、固体废物,不正常使用、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运行和处理废水不达标排放及私设暗管、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等行为;

(三)查处畜禽养殖场无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治污处置设施或治污设施与养殖规模不匹配等问题及畜禽粪便随意向江河直排等行为;

(四)查处矿山企业在进行勘探、采矿、选矿等生产活动时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有毒有害废水行为,或直接向水体排放有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等有害废水、废液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行为;

(五)查处违反规定利用运输车辆和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品及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检查水上船舶、浮动设施防溢流、防渗漏措施是否到位,船舶、浮动设施在生产经营和维修时产生的残油、废油、生活垃圾、废弃物是否排入水体;

(六)查处县城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网箱养殖和旅游经营行为,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七)查处违反禁采区、禁采期规定无证偷采、盗采河道砂石,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八)查处城市规划区内的生产和开发建设项目工地向江河排弃、乱倒建筑弃渣和土石的行为;

(九)查处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违法捕捞和电、毒、炸鱼,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

(十)查处违规倾倒、迟滞医疗废弃物及乱排医疗废水等违法行为;

(十一)检查县城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九、联席会议联合巡(检)查执法工作方案

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执法人员集中开展以联合巡(检)查为主、突击检查为辅的方式开展联合执法工作,时间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和负责通知,发现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违法行为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以环境违法案件限期督办的方式下达到相关成员单位查办。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责令改正、停建、停产等决定,情节较重的,根据违法事实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对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未停产停建的,由执法主体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联席会议审定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报告县政府,并同时函告相关镇政府。县政府接到报告后,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关闭拆除决定。

各成员单位接县政府正式文件通知后,对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的可停电停水;县工商、国土、安监等部门依法依规撤销其相关许可证;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且环保部门作出不予批复的建设项目,县发改、住建、水利、交通、农林科技局、卫生等部门依法依规分别撤销相关审批、核准和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对不作为、不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的部门,县政府启动问责机制,由县监察局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联席会议联动执法机制

(一)定期联合巡检查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执法人员集中开展联合巡查和检查,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矿企业污染物恶意偷排、沿江非法倾倒、非法电毒炸鱼、处置危险废物、非法畜禽养殖、船舶废水废油排放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及时出警和提前介入制度。联合巡(检)查执法工作时实行查处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违法案件都有警力参与,遇到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执行及时出警和提前介入制度。对涉及违反《刑法》的违法行为,违法当事单位及个人拒不配合,导致调查取证困难的由公安部门安排警力提前介入进行传唤,共同调查取证。受理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环境违法案件,运用司法手段重拳出击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违法信息月通报季研判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严格执行违法信息月通报季研判制度,每季度召开全体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及时通报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建设规划许可、企业注册登记、土地审批、审批许可及查处情况,并提出整改及处理意见。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听取各方意见后,要及时协调解决执法监管中的困难和工作配合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并每月通报执法情况。

(四)案件查办和移送制度。在联合巡(检)查执法工作中,发现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违法行为后,分别由各组成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涉及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有关证据材料,同时将案件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工作。

(五)责任追究制度。江河水质保护联合巡(检)查执法工作中,因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不力,履职缺位,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符合追究刑事案件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的;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江河水质保护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处理不到位的,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石泉县汉江水质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从严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移交检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后勤保障及经费来源

(一)车辆:联合巡(检)查执法或专项整治工作期间,执法车辆由各抽调成员单位自备。

(二)执法器材:各抽调成员单位自带。

(三)经费来源:联合巡(检)查执法或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编制预算,按程序报县政府从各组成部门征收的行政规费返还款中安排。

附件:石泉县江河水质保护和河道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