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CD-bmxzfb-zcwj-zfbw-2015-0836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15〕90号 成文日期: 2015年11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5-11-10 11:45
内容概述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气象法》和省市关于公共突发事件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等工作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0日


石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气象法》和省市关于公共突发事件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等工作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泉县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工作。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县政府设立石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长,县环保局局长任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应急办、监察局、公安局、环保局、财政局、教体局、住建局、交通局、卫计局、经贸局、市场监管局、农林科技局、气象局和各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领导组织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示,拟定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负责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会商以及监测、预警等信息收集、上报和发布,检查督促各镇、各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

3.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制定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方案,负责督导、协调电视台、广播电台及县内重点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平台等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督导、协调媒体开展健康防护、减排措施等方面宣传。对违法排污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县应急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级、各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

县监察局: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县公安局: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查处。责成县交警大队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对重污染天气期间环保部门移交的环境违法案件从快从重查处。进一步加强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监管。

县环保局:负责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以及工业污染源排放的监管,会同县气象局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预警方案并开展预警,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及应急演练。

县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保障,把环境质量监测和装备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县住建局:制定城市扬尘控制方案,组织、落实城市扬尘控制措施,购置喷雾车辆,对建筑工地实施降尘管控,对城区露天烧烤进行规范化管理。

县经贸局:负责制定粘土小砖窑、小石灰窑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关闭和取缔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禁煤限煤区内燃煤锅炉的拆改工作,督促做好全县加油站的油气回收工作。

县交通局: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负责全县客货车辆及船舶的大气防治和运油车辆的油气回收工作。

县卫计局:制定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县教体局: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方案,开展校园重污染天气健康防范教育。

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县环保局督导落实锅炉大气污染防治,负责优质煤和燃油生产环节的质量检验工作,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生活型用煤。

县农林科技局:负责山坡、树林里的火源管理工作。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措施,指导各镇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分析、预报、预警,联合县环保局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并开展预警,会同有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各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备案。会同农林科技部门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措施,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

(二)组织实施。接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应急响应信号后,及时通知各镇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相应应急措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由县政府视情况按照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发布应急响应信号,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总结报告。

各镇接到县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办公室应急通知后,按照县应急指挥部和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实施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分级与预警

根据《安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预警、Ⅱ级预警、I级预警。县预警等级标准按照《安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分级执行。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及解除

(一)应急启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应急响应信号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方案,并由县环保局会同县气象局通过县政府网站、电视台、广播电台发布预警信息。

(二)预警降级和解除。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警降级或解除通知后,由县环保局会同县气象局通过县政府网站、电视台、广播电台发布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

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质量预报情况,分级采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具体如下:

(一)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县委宣传部负责督导、协调电视台广播电台及县内重点门户网站等在辖区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和建议信息: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县卫计局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①县政府对辖区粘土小砖窑、小石灰窑、小冶炼企业、砂石料场停止生产,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予以关闭和取缔。

②县环保局、市场监管局督导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停止运行;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2)机动车减排措施

县交警大队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在督导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的基础上,再停驶30%公务车。停驶公务车车牌号及时报交管部门备案,并停在公车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3)防止扬尘措施

①县住建局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围挡、覆盖等各项防尘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2次/日)。

②县住建局在保障道路安全行驶前提下(气温0摄氏度以上时),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扫、冲洗作业频次(3次/日以上)。

(4)其他措施

①各镇政府负责辖区禁止秸秆焚烧、烧荒以及树叶、垃圾焚烧等行为。

②县环保局、住建局督促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加大油烟治理违法处置。

③县公安局负责禁止在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④县住建局负责严格禁止明火烧烤、垃圾焚烧等行为。

⑤县农林科技局负责山坡、树林里的火源管理,加大巡查力度。

(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县委宣传部负责督导、协调电视台、广播电台及县内重点门户网站等在辖区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和建议信息: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建议: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超过3分钟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2)县卫计局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①县环保局、市场监管局督导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停止运行;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②县经贸局督导辖区所有水泥粉磨厂(站)停止生产。

③县政府对辖区粘土小砖窑、小石灰窑、砂石料场停止生产,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予以关闭和取缔。

(2)机动车减排措施

县交警大队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在负责督促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的基础上,再停驶50%公务车。停驶公务车车牌号报交管部门备案,并停在公车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3)防止扬尘措施

①县住建局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

②县住建局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3次/日,温度零下时除外)。

(4)其他措施

①各镇政府负责辖区禁止秸秆焚烧、烧荒以及树叶、垃圾焚烧等行为。

②县环保局、住建局负责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③县公安局负责禁止在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④县住建局负责禁止明火烧烤、垃圾焚烧等行为。

⑤县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采取气象干预措施。

⑥县交通局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⑦县农林科技局负责山坡、树林里的火源管理,并加大巡查力度。

(三)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II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县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暂停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企业生产。名单由县环保局会同县经贸局拟定。

2.县公安局每日按号执行主城区车辆限行。

3.县教体局组织辖区所有幼儿园、中小学停课。

4.县住建局组织县城区除抢险和特殊工艺外的所有工地停工。

5.县经贸局组织县城区砖窑、石灰窑停产,对其它涉气企业进行限产。

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时,应按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其中,对涉及到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的应急响应措施,如健康防护提示、学校幼儿园停课、机动车限行等,按照实际污染等级执行。

六、附则

1.各镇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县环保局备案。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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