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向市场购买劳动服务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CD-bmxzfb-zcwj-zfbw-2015-0570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15〕10号 成文日期: 2015年04月22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5-04-23 16:20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向市场购买劳动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向市场购买劳动服务坚持统筹兼顾、保证急需的原则;坚持严格控制、空编优先的原则;坚持专业对口、能力优先原则;坚持合同管理、协议取酬的原则。

二、购买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向市场购买劳动服务包括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后勤服务、事业单位紧缺急需的技术服务和阶段性工作任务所需的技术服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面向市场购买,以合同的形式聘用人员来完成相应工作。

三、计划申报与审批

(一)计划申报。用人单位根据承担的职能和实际工作需求,填报《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向市场购买劳动服务计划审批表》,包括购买的理由、服务的内容、人员聘用条件、待遇、合同期限等内容。

(二)计划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向市场购买劳动服务计划由用人单位报主管部门初审,经县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批。

(三)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向市场购买劳动服务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由用人单位组织招聘,与被聘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合同期限、工资待遇、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人员备案。用人单位将聘用人员花名册分别报主管部门、县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报县人社部门存档。

四、待遇与经费来源

(一)人员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向市场购买劳动服务聘用人员实行灵活的岗位工资待遇,采取协议的办法确定,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可制定绩效奖励政策。聘用人员工资不得低于省上确定的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冬季取暖、夏季防暑降温等福利待遇可参照单位同类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二)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向市场购买劳动服务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从聘用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经费来源。机关事业单位向市场购买劳动服务聘用人员所需经费主要包括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等,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绩效奖励经费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用人单位有专项经费或收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自行解决。

五、聘用人员的管理

(一)合同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向市场购买劳动服务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情况下一个合同期为1至3年。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定。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期满后,合同自行终止。因工作需要确需续签合同的,须经县政府批准同意。解除或终止合同后,要及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要及时报县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二)日常管理。用人单位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平时和年度考核。聘用人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对不服从安排,不胜任工作,违反工作纪律和考核不合格等情况的聘用人员,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7月19日印发的《石泉县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工作人员办法(试行)》(石政办发〔2012〕99号)同时废止。

附:

1.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向市场购买劳动服务计划审批表

2.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向市场购买劳动服务聘用人员花名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