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GK-2019-0262 发布日期: 2019-09-10 09:21
来源 文旅广电局
内容概述 【政策解读】《旅行社“引客入石”奖励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旅行社“引客入石”奖励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旅行社“引客入石”奖励办法(试行)》

——县文旅广电局局长罗来琦就《石泉县旅行社“引客入石”奖励办法》进行解读

近日,县政府办发布了《石泉县旅行社“引客入石”奖励办法(试行)》,现将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和目的意义

(一)政策依据:中共石泉县委、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的意见》(石发〔2018〕27号)。

(二)目的意义:一是深入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和全域旅游发展,进一步提升“秦巴水乡·石泉十美”旅游品牌形象。二是拓展旅游客源市场,提振旅游消费,增强旅游内生动力。三是打造精品旅游线路,稳定市场预期,以团队游客的增长持续带动自驾游客的增长,不断增加旅游客流。

二、主要内容

(一)奖励对象

组织县域外旅游者来石泉旅游的旅行社。

(二)奖励条件

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年度内未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3.年度内未发生人员伤亡安全事故、旅游服务质量责任事故及重大旅游投诉纠纷;

4.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奖励标准

1.对组织国内游客16人以上团队来我县游览3处以上A级景区(景点),且在我县境内宾馆、酒店住宿的,每住宿一晚按每人6元给予奖励;对组织国际游客5人以上团队来我县游览3处以上A级景区(景点),且在我县境内宾馆、酒店住宿的,每住宿一晚按每人10元给予奖励。

2.对全年组织来石游客人数累计达到3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按照组团人数从高到低取前三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依次为3万元、2万元、1万元。

(四)奖励审核与资金拨付

1.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保障,从县旅游发展基金列支。

2.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须向县旅游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旅游团队出团计划书、团队人员名单(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团队住宿发票等资料(复印件)。

3.县旅游服务中心按季度汇总旅行社奖励申报表,经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财政局、审计局审核后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按季度向相关旅行社兑付奖励资金。

(五)监督管理

1.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对奖励资金严格管理,并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受奖旅行社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应提供准确真实资料,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如经查实有提供虚假资料套取奖励资金等违法行为,取消其奖励资格,由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依法追回奖励资金,且三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奖励,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申请奖励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奖励资格:有违反《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不执行《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因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有重大投诉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有不良记录的。

《石泉县旅行社“引客入石”奖励办法(试行)》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