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GK-2019-0262 发布日期: 2019-09-10 08:55
来源 县人社局
内容概述 【政策解读】《石泉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政策解读】《石泉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解读人:县人社局局长 陈小平

一、出台的背景依据

起草背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生工作。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决定自2017年至2020年,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年度考核,推动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文件明确提出,要“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目的是通过实施考核,进一步落实各级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推动各地把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

《安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安政办发〔2018〕15号)。

二、主要内容

《石泉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共12条,明确了考核的主体和对象、考核的内容和程序、考核分级和评价标准、考核结果的运用等事项。考核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实施,具体组织落实。

(一)适用范围

各镇、各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二)考核时间

考核工作从2018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底前完成。

(三) 考核程序

1.自查。

2.实地核查。

3.综合评议

(四)考核分级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

(五)考核结果运用

县联席会议对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次为一般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的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