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奖励群众举报出租车违法违规经营及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的通告
为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经营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激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共同维护我县客运市场经营秩序和保护自身利益,现将举报出租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行为给予奖励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凡在本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存在下列违法行之一的: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小型客车;
(二)巡游出租车存在拒载、议价或途中甩客的;
(三)巡游出租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巡游出租车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
二、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915-6321387
来访、来信地址:石泉县城关镇江南新区石泉县交通运输局二楼
三、举报奖励条件
(一)举报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人提供姓名及联系方式,提供真实有效、具体的举报信息(车牌号、违法时间、地点和事实经过),并提供可以作为直接违法行为证据的照片或录像等证据资料;
(三)举报事实必须在违法行为发生后48小时内,便于证据固定和查处。
(四)举报线索或事项经查证属实的,且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或举报事项不属实的;
(二)举报的违规行为已被查处的;
(三)举报的线索经审核不属于或不符合本通告举报范围及奖励条件的;
(四)不能对违法事实提供直接证据材料的;
(五)不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的。
五、奖金发放标准和程序
(一)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经调查,证实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与违法事实相符的,针对举报出租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每宗次给予奖励人民币100元、针对举报非法营运行为的每宗次给予奖励人民币500元。同一宗违法举报出现多个举报人,只对首个举报人给予奖励。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
(二)举报奖励发放部门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奖励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
(三)举报的案件情况属实的,交通执法部门在违法查处后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奖励的决定。作出予以奖励决定的,应将决定告知举报人,通知举报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作出不予奖励决定的,应告知举报人并说明不予以奖励的理由。
(四)举报人接到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借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银行账号信息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举报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必须一致。
(五)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举报奖励。
六、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举报及奖励情况等相关信息(特殊情况除外)。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九、本通告由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石泉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