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我局已于2019月6月12日针对拒不接受年检的社会组织在县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2019年度拟撤销社会组织登记的公告》,现公告期已满。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二十五之规定,决定对下列20个社会组织做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自公告之日起,被撤销的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一律作废。如继续以原名义开展活动,将视为非法组织。
特此公告。
石泉县民政局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