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GK-2019-0610 | 发布日期: | 2019-08-28 22:05 |
来源 | 城关镇人民政府 | ||
内容概述 | 关于加强杨柳小区餐饮商铺管理的建议 |
关于加强杨柳小区餐饮商铺管理的建议
领衔代表: 余永娥
附议代表:
内 容:
日前,杨柳小区众多业主反映:小区楼下的餐饮商铺嘈杂声、烹饪声及油烟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休息,且饭店的各种煤气罐没有安全保障,犹如定时炸弹,无法确保附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此建议:加强杨柳小区餐饮商铺管理,建议引导商铺集中迁至鬼谷庄园内,既能实现餐饮集中管理,打造品牌效应,又能解决杨柳小区居住环境差的问题。
签发人:何 毅 类别:A
城关镇人民政府
对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80号
意见建议的复函
余永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杨柳小区餐饮商铺管理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石泉餐饮行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杨柳小区是我县移民搬迁安置小区,在2013年建成之后随即有居住人员入住,周边从事服务行业的商铺也随之兴起。经查,该小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商铺共有10家,其中小型餐饮经营户6户,烧烤夜市的中餐餐饮4家。按照委托,我镇主要承担该小区的食品经营单位的证照受理、核查以及日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许可情况。按照《关于印发《陕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工商发〔2015〕8号)和《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凡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行为人进行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关许可后,即可开展相应的业务。也就是说市场主体决定在哪里经营,只要经营场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是合法行为。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能强迫市场主体在指定的经营场所经营,但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及其他规定,引导市场主体到指定的地方经营。
三、安全保障工作开展情况。
(一)为了防治污染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县政府、县市场监管局的要求,凡是在我县辖区内从事有油烟产生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装油烟净化设备,实现油烟达标排放;同时要求食品经营单位加强油烟净化设备的日常维护、清洗,建立油烟净化设备维护记录。在许可受理、核查阶段,我所就按照要求,关口前移,把安装油烟净化设备作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必备条件之一,也就是说,凡是产生油烟的单位,没有安装油烟净化器,是不能取得相关许可,不能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
(二)自从杨柳小区商铺有从事餐饮活动以来,我镇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下店上宅”的餐饮服务活动高度重视。除按照许可要求,加装油烟净化设施,保证达标排放外,对因为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噪音及煤气使用安全对居民群众造成的影响,一是与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杨柳社区加强沟通协作,采取现场办公的形式,要求餐饮经营单位规范经营行为,控制营业时间,尽量把营业时间控制在不影响居民休息的时间范围内;二是更换噪音大的风机,采用更加环保节能效率高的油烟设备,控制噪音来源;三是油烟净化设备定期维护清洗,做好维护记录,保证除油烟率达到要求;四是大力宣传煤气罐使用安全知识,引导经营单位规范操作;同时与他们签订《安全责任书》,保障用气安全;五是搞好门前“四自一包”,在保障各项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与杨柳社区、小区共同做好门前屋后由餐饮活动所产生的相关环境卫生工作,为人民群众争取创造一个安心舒适的生活环境。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随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日益迫切,我镇也将以此为目标,切实履行职责,配合好相关县级部门,采取更加有力、更为合理的有效措施,从严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一)宣传我县在鬼谷庄开办商业活动的优惠奖补政策,引导、鼓励杨柳小区餐饮经营单位入驻鬼谷庄经营;
(二)加强与县级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规范杨柳小区餐饮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最大限度减少餐饮经营活动给小区住户带来的影响;
(三)严格执法行为。对因环保、食品安全等不达标又不予配合整改的单位,将联合县市场监管局、环保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教育惩戒部分餐饮单位规范经营,实现和谐共生,进一步提升我镇的营商环境管理水平。
联系单位及电话: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0915-6526238)
城关镇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