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GK-2019-0110 | 发布日期: | 2019-01-10 16:22 |
来源 | 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 | ||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及公示工作提醒告诫如下 |
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及公示工作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各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应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各校外培训机构还应完善与学生签订的培训协议,明确约定收费项目、课程内容及退费条款。因培训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培训对象退学的,培训机构应当退还扣除实际发生费用的剩余费用;培训对象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合同的约定办理;培训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退还扣除实际发生费用的剩余费用。
二、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一)公示范围。全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示方式。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服务场所、缴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的公示牌(栏)对外公示收费,可同时配合使用公示手册、电子屏幕、门户网站、网络媒体等方式予以公示。
(三)公示内容。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单位地址、课程名称、收费标准、计价单位、培训课时、课时时长、课程跨度、班级人数、培训对象、备注、收费单位咨询电话、价格投诉举报电话“6312358”等。
(四)公示形式。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培训收费公示牌(栏),公示内容不得少于附件模版。公示牌(栏)的材质和尺寸由培训机构自定(宽度不宜小于80CM),并做到清晰、醒目。
(五)动态公示。收费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培训机构名称、单位地址、课程名称、收费标准、计价单位、培训课时、课时时长、课程跨度、班级人数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均应及时更新收费公示内容,确保收费公示全面、完整、准确。
下一步我局将联合相关单位和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进行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学校教育收费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未按规定公示收费和无备案管理的培训机构,我局将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予以严肃查处。
石泉县物价局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