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K-2018-0000 发布日期: 2018-04-12 10:23
来源 县委组织部
内容概述 石泉县“四为四好”干部是这样评选的!

石泉县“四为四好”干部是这样评选的!

近日,石泉县委印发了《石泉县“四为四好”干部评选办法》,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好干部”标准,完善“能上能下”机制,提高“上”的质量,确保“上”的精准,以此形成良好导向,进一步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为推动追赶超越和“三宜”石泉建设储备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四为四好”指:“愿为、能为、敢为、善为”和“思想道德好、廉洁自律好、工作绩效好、群众口碑好”。

第三条“四为四好”干部评选一年一次,每年第四季度进行集中评选,评选依据主要为近两年现实表现情况,评选范围为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正科级及以下干部。

第四条评选名额为:正科级干部中评选15名,副科级干部评选名额按所在镇、部门领导班子正职职数1:2的比例确定,一般干部评选名额按所在镇、部门领导班子副职职数1:2的比例确定。

第五条“四为四好”干部必须符合“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基本条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确定为年度“四为四好”干部人选:

(一)在全县“五比五看”竞赛活动中被县委评为“好干部”的;

(二)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十佳”先进人物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

(三)分管工作或个人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或者市级以上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的;

(四)在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市对县考核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加分,或改革创新工作得到中省市推广或召开现场会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

(五)单位在全县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连续两年获得优秀格次或部门业务在全市考核中获得第一名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

(六)镇、部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全面完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所驻村年度脱贫攻坚工作和个人考核均获得“优秀”格次的驻村工作队长、队员、第一书记。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评选为“四为四好”干部。

(一)年度重点工作(县委、县政府发文明确的重点工作和重大骨干项目)任务未完成的(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二)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通报批评的或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干部;

(四)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审查、被群众举报投诉未结案的。

第七条评选程序。

(一)组织推荐。各镇、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自下而上进行“四为四好”干部人选推荐,每年第四季度中旬前推荐上报参加全县评选人员,并附相关印证资料。

(二)组织部门审核。县委组织部对各单位推荐上报的“四为四好”干部人选进行考察把关,经部务会议研究后提交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提请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后提出初步建议名单。

(三)领导小组初审。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委组织部审核后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联合评定,研究确定“四为四好”干部人选,对外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确定“四为四好”干部最终人选。

第八条评选确定的“四为四好”干部分别纳入副县级、正科级、副科级后备干部库,作为重点对象进行培养,提拔使用干部时从“四为四好”干部中产生,因班子结构需要或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九条各单位在推荐“四为四好”干部时,必须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切实担负组织把关作用,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推荐的干部真正符合“四为四好”的要求。凡推荐的“四为四好”干部思想素质不高、工作平庸无绩、群众不认可的,将直接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四为四好”干部的评选审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此前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此为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