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县城乡结合部和县城区环境 综合整治的通告

时间:2018-01-22 14:41作者:源自:

石创指发〔20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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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三创指挥部

关于开展县城乡结合部和县城区环境

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营造干净整洁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大力整治城乡结合部和县城区存在的环境卫生突出问题,给广大居民营造一个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卫生环境,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石泉县文明县城创建及国家卫生县城标准,决定在县城区集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现将通告如下:

一、集中整治占道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占道经营、摆摊设点,严禁跨门店经营;依法取缔未经审批的各类占道亭(篷、伞)、摊点及马路市场;规范批准设置的马路临时市场和夜市专区,做到不超界经营、不占车道,市散场清、卫生达标。

二、集中整治乱停乱放。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泊位线内,摩托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专门停放处,做到车头朝向一致,摆放整齐。

三、集中整治扬尘污染。城区施工工地必须规范设置围档,进出口路面必须硬化,修建沉沙池和排水沟,配设冲洗设备,进出车辆必须冲洗,运输建筑渣土等易撒漏物质必须密闭,不得噪音扰民;禁止脏车入城。

四、集中整治乱搭乱建。依法查处、拆除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清理整治沿街乱堆乱放。

五、集中整治户外广告。禁止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时限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顶部、墙面以及其他设施上擅自设置各类户外广告;禁止临街门店在人行道或公共区域擅自摆设室外广告牌匾;禁止建()筑物墙面、电杆、树上或居住区域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各类广告。

六、落实“门前四包”。各网格区牵头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参与综合整治,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整治和维护好本单位和周边环境。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公安、城管、市政、环保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阻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忱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市容环境整治活动予以监督,并积极举报,举报电话:县三创办6320251、县交警大队6321259、县住建局6321642、县卫计局:632127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6321665、县环保局6311626,县水利局6321715,县交通局6326780,公路段6321003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泉县三创指挥部

         201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