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GK-2015-0515 发布日期: 2015-03-11 16:18
来源 石泉县国土
内容概述 石泉县国土局关于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预案

石泉县国土局关于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或者临灾时的应急处置反应。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县国土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县政府成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总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人武部、县计划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局、城建局、水利局、交通局、卫生局、公安局、教体局、农业局、广电局、粮食局、农发办、气象局、电力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石泉县人武部、武警石泉中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由县国土局局长任主任,由县国土局主管副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县国土局办公室及地质环境股工作人员组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①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灾(险)情信息;

②及时传达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③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度;

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制定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⑤负责灾(险)情信息和抢险工作信息发布;

⑥负责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应急指挥部领导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计划局: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县民政局:负责调查受灾人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款,接受和安排国内外各界提供的捐赠款物。

县国土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同县、气象局联合发布县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组织开展应急调查、灾情核查和确定应急治理项目,指导乡镇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县城建局:负责指导灾后城镇、乡村恢复重建的规划编制、选址和勘查设计工作,组织建筑施工、竣工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汛情信息,指导组织水利工程抢险救灾工作和被毁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交通局:保障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的道路畅通,指导组织交通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工作和被毁公路的修复,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县卫生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监测饮用水,对重大疫情组织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县教体局:负责协助受灾地区、单位开展被毁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后学校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县农业局:负责农牧业灾后的查灾、救灾工作,指导灾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自救工作。

县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各自负责组织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通讯畅通。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同县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县广电局: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农发办:负责指导贫困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电力局: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保障救灾指挥用电和灾后电力设施的修复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等,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国土、水利、气象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连接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国土局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4月底前,按照县国土局的要求,在实地排查的基础上做好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工作。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国土局报告。

县国土局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 “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县国土局和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报告时限要求

县国土局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和市国土局,同时可直接报告省级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调查和应急处理。

县国土局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于4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局,同时可直接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3·2 报告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当前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或潜在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河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铁路干线、公路主线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险情应急和灾情应急。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险情应急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县国土局应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同时应当立即派出专业人员(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应请求省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应请求市国土局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

地质灾害险情确定为临灾状态时,县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立即成立现场险情应急抢险指挥部,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启动“防、抢、撤”方案,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加强监测预报,有序组织抢险防灾各项工作。必要时,启动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政府解除险情应急状态,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管制措施,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并移交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

5·2 灾情应急

5·2·1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

(1)乡镇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启动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抢救工作,转移受灾群众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及时了解灾情并报告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

(2) 县政府的应急行动

县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视灾情严重程度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局。

由县国土局及有关部门组成的应急调查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核查灾情,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成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市国土局。

灾害发生现场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和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抢救受伤、被埋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及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等工作。

5·2·2 中型地质灾害应急

(1)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局。

(2)县国土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在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开展应急调查,核查灾情,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成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市国土局。

(3)灾害发生现场应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和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抢救受伤、被埋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及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等工作。

5·2·3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

(1)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分别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及市国土局。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动员全县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5·2·4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县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应急响应结束。地质灾害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在一周内向县政府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灾害处置情况,引发地质灾害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3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4 监督检查

县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 预案管理

县国土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7·2 预案更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8 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本预案由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石泉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石政办发〔2004〕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