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K-2015-0000 | 发布日期: | 2015-03-11 15:19 |
来源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处置群体性信访事件应急预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迅速有效处置好群众集体上访,维护正常的上访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条例》和《石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群体性信访事件的预防、预警及处置。
本预案所指群体性信访事件,是指到县政府机关大院集体上访,达到预警人数的;因信访突出问题到机关大院门口聚集、堵塞交通影响机关工作秩序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权责一致原则。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要迅速了解情况,凡反映情况属部门、乡镇问题的,应迅速通知相关部门、乡镇解决,涉及几个部门的,应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联合办理或报请县政府相关领导协调解决。
(二)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原则。办公室内部要灵通信息,掌握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在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时要反应及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应对准确,处置果断。
(三)理顺情绪、妥善处置原则。要以教育疏导为主,做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劝返,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成立处置群体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其他副主任为成员。
第五条 政府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工作分工和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做好群体性上访的教育疏导、现场处置、协调处理、情况反馈等工作,各位副主任要按照分工,牵头做好对应县长、副县长分管部门工作相关的信访接待工作,其他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积极配合共同搞好信访接待工作。
文书处理股要认真做好信访信息的记录整理、传递、送阅等工作。机关接待室要负责对上访群众进行文明上访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做好来客接待、登记、劝解工作,及时将情况向相关副主任报告,属其他部门分管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现场做好接待工作。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
第六条 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要充分发挥窗口部门的作用,超前预测可能发生群众集体上访的苗头和问题,做到早介入、早控制、早做工作、灵通信息、及时掌握群众上访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接待处置防范工作,努力把矛盾化解在集体访之前,分解在部门、乡镇,要利用各种途径及时准确掌握矛盾发展情况,处理好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减少不稳定因素。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和工作情况报告县政府领导。
第七条 县政府领导或办公室交办的信访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办理,按时限要求报告处理结果,如交办领导认为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的,则退回重新复核处理。
第八条 禁止对申诉、控告、举报人进行威胁、恐吓、压制、追查或者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禁止将控告、举报材料转给或泄露给被控告、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禁止将附有上级机关或县政府领导批示的信件交给当事人。
处理信访案件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办公室工作人员要正面做好工作,涉及有关利益问题时应当回避。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九条 处理来信来访的一般程序:
(一)处置来信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任何岗位的工作人员都应热情接待信访人,迅速了解信访人的主要问题,并准确、翔实地做好记录,属一般信访案件各股室能独立答复和解决的应及时答复和解决,不能独立解决的应及时报告与信访业务相关的副主任或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主任,由副主任牵头通知县信访局领导或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二)较大信访案件,应按信访管理权限由分管信访工作副主任、相关副主任或法制办主任提出建议报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送县政府领导签发转办单移交相关单位或信访局处理。
(三)重大复杂信访案件,涉及几个部门或乡镇的,由办公室主任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主要负责人参加,共同会商提出解决方案,政府督查室对确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必要时请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
第十条 对下列信访案件,工作人员应做好登记,迅速移交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不得滞留:
(一)属于控告、举报负责人违纪、失职、渎职的信访案件,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凡属刑事、民事控告、申诉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应移交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处理。
(三)凡属撤销或合并单位的信访案件,应移交其现在单位或原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对出现异常上访情况的(如:自焚、自毒、自杀等),接待人员在注意自身安全的同时,迅速通知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导到场处置。
第五章 信访处置
第十二条 凡发生信访人在县政府机关门口聚集、围堵、滞留上访,信访人在10人以下的,要立即报告分管副县长并通知公安、信访等部门及时将其带离现场,同时通知相关部门、乡镇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信访人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应及时报告分管副县长,迅速通知信访局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做好劝解答复工作,通知公安部门立即到现场维护秩序,将上访人群带到指定地点接待处理。同时通知有关乡镇、部门劝返接人,相关部门按照分管副县长的要求做好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信访人在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应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迅速通知信访局、公安局及相关部门或乡镇领导到达现场,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指挥下制定处置方案,尽快将上访群众疏导到指定地点,并积极做好处置工作,保证县委、县政府机关的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十五条 信访人在50人以上的,或信访人数虽少,但反映问题重大或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迅速启动《石泉县信访局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通知相关部门乡镇、部门负责人赶到现场,尽快将上访群众疏导到指定地点。在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指挥下,各部门共同协作,及时有效的控制事态的发展,使上访事件得到妥善处置。
第十六条 群众集体上访反映的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受理或正在审理过程中的问题,以及对判决、裁定、处理不服的,通知有关司法机关和所在单位将上访群众带回,同时报告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主任。
第十七条 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通知有关乡镇、部门或信访局、公安局、民政局分别予以处理。
(一)以上访为名,到处流窜、行骗,扰乱办公秩序的;
(二)故意歪曲、捏造事实,蓄意诽谤、侮辱、诬告陷害他人,散发“大字报”、“小字报”和煽动闹事标语、传单的;
(三)对经反复疏导,上访群众仍不到指定场所,对信访部门已处理完毕并已作出明确答复的,仍坚持滞留接待场所无理纠缠,蛮横要挟,屡教不改,屡遣屡返的;
(四)将老、弱、病、残人员和儿童弃留在接待室进行要挟的;
(五)聚众闹事,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妨碍执行公务的;
(六)冲击机关、冲击会议,扰乱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七)堵门拦车,堵塞交通,搞“打砸抢”,破坏公私财物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应站在践行“三个代表”的高度,认真负责地处理好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对信访人合理要求且能够解决的,要在规定时限内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的,要给信访人解释清楚,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解决;对提出过高或无理要求的,要说服教育,做好疏导稳定工作。
第十九条 各股、室之间要密切配合,共同处理好群众集体上访问题,不得互相推诿扯皮。对通知不到、延误时机、放任不管、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工作责任。
第二十条 精神病人、年迈老人、残疾人上访,接待室应通知其亲属、监护人或所在单位负责接回,办公室督促其本单位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