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石各单位:
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推进省级文明县城创建,扎实抓好市民文明素质提升行动,发挥公职人员“带头争做文明人、带头劝导不文明行为”的示范表率作用,实现管好自己、教育亲属、影响他人的教育目的,用自己的行动践行群众路线,县委教育实践办、县三创办结合有关管理规定,制订了石泉县公职人员“十带头”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全县公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机关干部、单位职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学习宣传和准确掌握《准则》的相关规定,力争公职人员知晓率达到100%。县电视台要加大对《准则》内容的宣传力度,着力普及相关文明行为规范。
二、集体承诺。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要统一制作一份集体承诺书,每一名机关干部、单位职工都应在集体承诺书上亲笔签名,并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于5月20日前将承诺书报送县三创办。
三、严格监督。县三创办将组织成立媒体曝光、创文暗访、综合执法等相关队伍,深入城区一线,对违反《准则》规定等不文明行为采取暗访抓拍、街道巡查等方式进行专项督查。交警、城管等执法部门要结合《准则》规定,加大对各类不文明行为的执法力度。
四、实施惩戒。对违反《准则》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将视情节给予实名通报、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公开曝光、公开道歉等处理。本部门、本单位出现三人次以下违反《准则》规定的,单位应写出情况说明,出现三人次以上违反《准则》规定的,对该单位全县通报,取消该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评先选优资格。
石泉县三创指挥部办公室 中共石泉县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5月7日
石泉县公职人员十带头行为准则
一、带头尊重环卫成果,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
二、带头维护交通秩序,不乱穿公路、不在车行道行走,不违规停车、不乱掉头。
三、带头支持市容管理,不购买流动商贩物品,不在占道摊点就餐购物。
四、带头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不在公共场所溜犬,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五、带头维护公共场所秩序,不插队抢先,不高声喧哗,不污言秽语。
六、带头厉行节约,不讲排场,不浪费食物。
七、带头遵守社区管理制度,不乱堆乱放,不乱泼乱倒。
八、带头制止不文明行为,不得袖手旁观、不管不问。
九、带头参与志愿活动,不图虚名,不被动应付。
十、带头践行石泉精神,不做阻碍石泉发展的事,不做有损石泉形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