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审批—监管—反馈—优化”闭环机制,强化部门联动配合,确保烟花爆竹经营(零售)领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及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石泉县应急管理局联合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起草了《石泉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审管联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2026年5月14日至2026年6月14日
联系人电话:刘晗潇(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股干部)
联系电话:0915——6319191
电子邮箱:168684830@qq.com
联系地址:石泉县政务服务中心七楼(石泉县应急管理局)
石泉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5月14日
石泉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审管联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审批—监管—反馈—优化”闭环机制,强化部门联动配合,确保烟花爆竹经营(零售)领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及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批、监管及各相关单位的协作联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审管联动,是指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通过信息共享、联合勘验、线索通报、协同处置等方式,实现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形成各履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享共治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审管联动工作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属地谁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协同高效、源头管理和闭环运行。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五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责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发证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一)依法受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二)严格按照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审查零售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安全条件及选址合规性;
(三)牵头组织联合勘验,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属地镇政府对零售场所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申请材料与现场情况的一致性审核;
(四)对符合条件的,依法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明确告知原因和不予许可的依据。
(五)实施存量管理,依据县烟花爆竹零售布点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存量优先、有序投放,不突破规划上限,对已收回的指标纳入统一管理台账,根据全县实际与需求统筹调配审批;
(六)建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信息台账,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和各镇推送新办、变更、延续、注销、撤销许可信息,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
(七)依法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实施注销、撤销等管理措施;
(八)参与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联合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对烟花爆竹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九)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安全知识培训及考核,将培训考核结果作为许可审批条件。
第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为本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及零售经营者的事中事后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参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环节的联合现场勘验,对零售场所安全条件、消防设施配备、货物存放标准等进行专业核查,确认是否满足安全经营条件;
(三)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超量储存、违规销售、违规存放,未经许可擅自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撤销经营许可证、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措施,并对应进行资质处罚的涉嫌违法行为,及时将检查发现、证据材料和处理结果抄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形成审批端与监管端的风险闭环处置;
(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需要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形,依法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罚决定;对需要撤销许可证的情形,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处置建议抄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由审批部门依法办理;
(六)牵头组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安全知识培训及考试,考核合格者统一颁发培训证明,并将其作为许可申报前置条件;
(七)牵头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研判、风险预警及联合执法检查等联动管理机制;
(八)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零售经营者,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等临时管控措施;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同步通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及属地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全面履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属地安全管理责任,负责以下工作:
(一)布点初核与选址把关。各镇严格按照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及零售店(点)选址设置条件,对本辖区内拟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场所进行初步核实。重点核查是否符合布点规划数量要求、是否位于禁燃禁放区内、与周边重点场所的安全距离是否达标、是否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经营、是否存在许可与经营不在同一地点等禁止情形。对符合条件的,确认布点并出具书面初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申请人另行选址,并书面说明理由。镇级在布点选址环节严格把关,未经初核同意或初核不通过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不予受理许可申请。
(二)市面清查与动态管控。各镇要加大辖区内烟花爆竹市场面清查力度,组织市场监管所、派出所、村(社区)网格员定期对辖区商铺、集贸市场、闲置房屋、废弃厂房、荒废院落等重点场所进行全覆盖排查,建立日常巡查台账。
(三)现场制止与违法纠治。各镇在巡查检查中发现无证经营、非法储存、超量存放、违规销售、“一证两店”、“异地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第一时间进行制止、劝阻、纠正,采取以下措施:
1、予以劝阻、制止,并当场要求其自行纠正违法行为;
2、现场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和政策告知;
3、督促其自行清理、恢复原状;
4、对能够当场整改的一般性问题,监督其当场整改到位。
各镇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应当全程记录(拍照、录像或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留存证据。
(四)分级上报机制。对经制止、劝阻、纠正后拒不改正、不听劝阻,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各镇应当按照“下呼上应”工作机制,在1小时内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属地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先行采取必要的临时管控措施(如设置警戒、禁止人员靠近等),并保护现场、固定证据。不得对该上报的情形压而不报或拖延上报。
(五)配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场所开展联合现场勘验,提供属地管理意见。
(六)对本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政策告知,督促其依法依规经营。
(七)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本辖区内非法烟花爆竹经营窝点,承担现场清理、善后处置等属地工作责任。
第八条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邮政分公司、供销联社、县委网信办等部门按照县安委办转发《安康市安委办关于常态化加强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市安委办发(2026)6号)明确的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及相关执法职责。
第三章 审批与监管联动机制
第九条 信息共享机制
(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或书面方式,将许可信息(含新办、变更、延续、注销、撤销)推送至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及属地镇政府。
(二)县应急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执法检查中发现零售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影响其许可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和检查意见推送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各镇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零售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重要异常情况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报送至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将处罚决定推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建立审批监管联动电子台账,实时记录推送信息,确保信息可追溯、可查询,严防信息壁垒。
第十条 联合勘验机制
(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受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属地镇政府组成联合勘验组,对零售场所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申请材料中应附具属地镇政府出具的布点初核意见。
(二)联合勘验组依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及我县布点规划要求,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经营场所选址是否符合布点规划和禁放区禁设要求;
2、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集贸市场、加油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及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3、消防器材配备是否齐全有效;
4、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5、是否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重大安全隐患;
6、延续换证时是否存在许可证载明地址与实际经营不在同一地点的情况;
7、限存限量是否达到核定标准。
(三)联合勘验组在踏勘过程中应现场采集经营场所地图定位及场所前后左右四张彩色照片,锁定经营场所位置,对照安全技术规范统一标准逐项核查,填写联合勘验审查意见。
(四)对符合安全条件勘验通过的经营场所,由联合勘验组签字确认,审批部门据此依法发证;对存在一般性问题但可通过整改达到安全条件的,现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与标准,整改完成后组织复核;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联合勘验组应现场反馈申请人。
第十一条 联合会商机制
(一)建立烟花爆竹审管联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人民政府参与,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工作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通报审管联动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审批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处理重大复杂事项;部署联合执法行动等。
(三)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突发性、紧急性问题。
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机制
(一)在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农历腊月至正月)及其他重要时段,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镇政府及属地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二)联合执法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执法事由和依据,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三)发现非法经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执法部门应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并依据职责分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四)联合执法中发现零售经营者存在可能影响许可条件的问题,应及时将处置情况和相关材料推送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四章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与部门配合
第十三条 违法违规线索的发现与先期处置
(一)各镇在巡查检查中发现烟花爆竹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首先进行制止、劝阻、纠正。能够现场整改的,当场监督整改;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告知,记录处置情况。
(二)经制止、劝阻、纠正后,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整改到位的,各镇在处置记录中记载备查,不予上报。但应当将该点位列为重点巡查对象,不定期进行复查和突击检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镇应当按照“下呼上应”机制,在1小时内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属地公安机关报告,同时采取临时管控措施:
1、当事人拒不改正、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如非法储存量较大、在居民区等敏感区域经营、存在爆炸燃烧现实危险等);
3、现场无法立即整改到位,需要专业力量处置的;
4、涉及跨区域、团伙性违法,超出镇级处置能力的。
第十四条 县镇配合工作流程
(一)上报响应。镇级上报后,县应急管理局应立即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必要时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
(二)执法处置。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依法立案查处,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处罚等措施。各镇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前期处置记录、证据材料等。
(三)结果反馈。县应急管理局在处置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反馈或者抄送各镇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后续复查。执法处置完成后,由所在镇负责后续复查,确保违法行为不反弹。
第十五条 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的联动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撤销、注销的相关规定,以及行政审批与监管相对分离、审管协同联动的工作要求,现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吊销、撤销、注销事项规范明确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应急管理局应当依法做出吊销决定或提出撤销建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已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的;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许可证后,擅自改变核准经营场所现状,不再符合安全经营条件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擅自改变经营地址、超出许可范围经营,或存在“一证两店”“异地经营”等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5、违规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情节严重或多次违规经营、屡教不改,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吊销或撤销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依法办理许可证撤销手续,撤销后无需办理注销手续,仅做好台账登记备查即可:
1、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违反法定程序发放许可证、超越职权发放许可证的;
2、零售经营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3、发放许可证时,零售经营者已不具备法定安全经营条件,审批部门未发现的;
4、县应急管理局依法提出撤销建议,核查属实、理由证据充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依法办理许事证注销手续:
1、零售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主动申请注销的;
2、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许可证自动失效,应当依职权注销的;
3、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做出吊销决定,抄送相关证据材料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四)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办理注销时,应收回原许可证,并将注销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及各镇人民政府,形成审批端与监管端风险处置的闭环管理。
(五)注销决定应明确告知经营者不得再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对现存产品应与原购进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洽商妥善退货,并做好后续安全处置工作。
第五章 措施保障
第十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各镇、各相关部门烟花爆竹安全审管联动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督导检查,将审管联动工作成效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对审批不严、监管不到位、镇级先期处置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对因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确保审管联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推送、接收和反馈,确保联动通畅。
第十八条 健全举报奖励制度,畅通群众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对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按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商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石泉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审管联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现就《石泉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审管联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订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改革背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对审管协同提出新要求。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石泉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职责已于2023年由县应急管理局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权与监管权分属两个部门后,如何确保审批与监管有效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成为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虽然两部门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逐步建立了初步的联动机制,但仍需通过制度化的管理办法,明确各方职责边界、规范联动程序,确保“审批—监管—反馈—优化”闭环运行。
(二)问题背景: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薄弱环节。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仍面临以下突出问题:
1、部分零售经营户安全条件不达标。尤其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以及“一证两店”“异地经营”等现象时有发生,安全隐患较大。
2、部门协同联动缺乏制度化安排。虽然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应急管理局已建立信息共享渠道,但在联合勘验、线索通报、违规处置等方面仍存在衔接不够顺畅、响应不够及时的问题。
3、乡镇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够到位。部分镇对辖区内零售网点的日常巡查、布点初核把关不够严格,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就地纠治”能力不足,过度依赖县级执法力量。
4、吊销、撤销、注销等法律措施的适用不够规范。基层执法人员对三类措施的区别认识不清,容易出现程序选择错误,影响执法效果和公信力。
因此,有必要制定《石泉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审管联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制度化的形式固化改革成果、解决突出问题。
(三)政策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5、《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7、《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公安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陕安监〔2018〕5号);
8、《安康市安委办关于常态化加强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市安委办发〔2026〕6号);
9、《石泉县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规划方案》(石应急字〔2026〕7号);
10、《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石政发〔2024〕13号);
二、起草过程
《办法》是自今年2月15日江苏连云港和2月18日湖北省襄阳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事故后,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现状进行了全面摸底,开展了全县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及时梳理总结了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审管联动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并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审管联动方面的工作经验做法和实际,起草制订了该《办法》,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审批—监管—反馈—优化”闭环机制,强化部门联动配合,切实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工作。目前,该《办法》已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两轮次讨论修改,并经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把关。
三、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一)关于“审管联动”的制度设计。《办法》贯彻“审批监管相对分离、审管协同联动”的基本原则,既坚持审批权与监管权在机构设置上分离,又通过信息共享、联合勘验、联合会商、联合执法等机制实现协同。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严把入口关”,应急管理局负责“守好经营关”,各镇负责“守好属地关”,三方同向发力,形成闭环管理。
(二)关于镇级“布点初核与选址把关”职责的强化。《办法》明确要求各镇在布点选址环节承担严格的初核职责,未经镇级初核同意或初核不通过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不予受理许可申请。这一制度设计充分发挥了镇级就近管理、熟悉情况的优势,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进入审批环节。
(三)关于“就地纠治”与“下呼上应”的分级处置机制。为避免县级部门被大量非必要事项过度调用执法资源,《办法》设计了“就地纠治—分级上报”的递进式处置机制。对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各镇应当首先进行制止、劝阻、纠正;对拒不改正、不听劝阻或情节严重的情形,再按“下呼上应”机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这种分级处置既赋予镇级自主管控权限,又实现了监管资源的高效配置。
(四)关于吊销、撤销、注销三类法律措施的规范适用。《办法》专门对吊销、撤销、注销三类法律措施进行了区分和规范。吊销:属于行政处罚,适用于经营者取得许可后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抄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注销手续。撤销:属于行政许可纠错措施,适用于许可证在颁发时即存在违法因素(如违反法定程序、提供虚假材料、不具备安全条件等),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撤销,撤销后无需再办理注销手续。注销:属于程序性确认行为,适用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以及被吊销后办理注销等情形,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三类措施适用情形的明确界定,为一线执法人员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避免实践中出现程序混用或适用错误。
(五)关于联合勘验的时限与内容。《办法》规定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联合勘验。联合勘验重点核查选址是否符合布点规划和禁放区禁设要求、安全距离、消防器材、电气线路、是否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以及延续换证时是否存在许可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等情形。这一规定既保证了审批效率,又确保了安全条件核查的全面性。
(六)关于信息共享的时限。《办法》规定,审批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推送许可信息;监管中发现问题的,3个工作日内推送。这一时限既考虑了部门之间信息传递的实际操作流程,又保证了信息共享的及时性,便于行政审批服务局及时掌握零售经营者的动态状况。
四、预期实施效果
《办法》施行后,预计将实现以下效果:
1、厘清职责边界:明确审批、监管、属地管理的具体职责,有效解决职责交叉或监管空白问题。
2、提升联动效率:通过制度化安排,规范信息共享、联合勘验、线索通报等环节,缩短响应时间,提高协同效率。
3、强化属地管理:充分发挥各镇在布点初核和日常巡查中的把关作用,减轻县级执法压力,实现监管重心下移。
4、规范执法行为: 明确吊销、撤销、注销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统一执法标准,降低法律风险。
5、持续降低风险: 通过“只减不增”的总量控制和严格的安全条件审查,逐步优化零售网点布局,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五、贯彻实施要求
《办法》印发后,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确保相关部门和各镇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办法》内容、掌握工作要求。同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将定期评估运行效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