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nyncjxczxj/2026-0015 公开日期: 2026-03-26 08:16
来源 石泉县农业农村局
内容概述 为规范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增强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内生动力,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共石泉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及收益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石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及收益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石泉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3月25日

石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及收益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增强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内生动力,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投资、入股、租赁、发包、征地补偿、生态公益林补偿、退耕还林补贴、财产处置等获得的收入;财政“一事一议”等筹资筹劳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行经费、上级专项补助等不得作为收益资金进行分红。

第四条 县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产范围

第五条 除依法征收土地和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资产的集体所有性质。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形成的建筑物、机械设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牲畜、林木、果树、电力设施、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公益设施;

(三)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投资投劳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以及在联营、股份、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和相应的增值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捐赠和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八)脱贫攻坚期间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中,确权量化到村的经营性、公益性资产;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农用地的投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的出租、转租、出让、转让、出售、拍卖、抵押等;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转租、出让、转让、出资、抵押等;

(四)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及补偿、征用及补偿;

(五)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变更;;;

(六)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处置(报废、变卖、转让、移交);

(七)农村集体公共设施项目建设;

(八)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的维护、维修、保养、保护等;

(九)其他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和使用。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年度资产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和定期报告等管理制度,定期上报清查结果,明晰集体资产权属,清查集体资产家底,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组织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灭失依法需要登记的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 因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或者因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包括解散)需要处分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愿,不得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有争议,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政府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争议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施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生产经营类。指可直接为本集体获得经营收入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固定资产,包括所有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出租发包和直接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为农户种养业提供保障的设施,如排灌设施、农用机械、防洪堤围、机耕桥路等。属于集体直接经营种养业而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划归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类别。

(二)管理类。指为管理目的而使用的固定资产,如办公大楼、办公用的设备及机动车辆等。

(三)公益类。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服务于集体公益事业的固定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如集体经济组织的学校、幼儿园、文化活动场所、老人活动场所、医院、卫生站、医疗所以及治安保卫、民兵、计划生育所使用的房屋、设施、设备及社区内的公用道路、桥梁、公路、绿化带、路灯等,公益性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

管理类和公益类固定资产如转为以营利为目的,则应划归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类别。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计价原则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采购费、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外购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当加上安装调试费或改装费。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成本即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计价。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三)收到政府补助的固定资产或者他人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价,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其他支出,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说明。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全新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计价。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

(一)折旧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名义金额计价的固定资产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对固定资产原价(成本)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按照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等计提折旧,并根据该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折旧方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三)折旧年限。常用涉农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35年,简易房8年,养殖、孵化池10年,机井10年,水泥晒场10年,其他建筑物15年,果、桑、茶等5年,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3年,大中型拖拉机6年,小型拖拉机(14千瓦以下)4年,谷物联合收割机8年,排灌及大型喷灌机械8年,农田基本建设机械8年,农用飞机及作业设备10年,修理专用及检测设备10年,其他机械设备10年,动力设备11年,传送设备6年,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等5年,种子精选机械8年。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费用列支及其它

(一)经营支出中列入生产经营性生物资产管护饲养机器成本摊销,生产用固定资产、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摊销等;管理费用中列支管理类固定资产修理费、折旧费;公益支出中列支公益性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费等;生物资产的死亡毁损支出、损失,盘亏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其他支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应当区分修理费用和改扩建支出。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是指改变固定资产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并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额;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分期摊销。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按照用途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固定资产时,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价(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后的金额。盘盈固定资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其他收入。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制度,确定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地点。

应当公开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包括:

(一)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情况,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

(二)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三)集体资产的使用处置、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投包、租赁等经营情况,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及收益情况;

(四)集体资产的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情况;

(五)宅基地的分配情况;

(六)财务计划、经营损益、现金流量、资产负债等情况;

(七)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减免税费以及其他资助、捐赠等情况;

(八)其他涉及成员利益的资产与财务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债权债务情况。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应当按照警戒线标准,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从当年的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后,进行收益分配。公积金主要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帮扶困难群众。

第二十一条 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水利、金融及知识产权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按照各自职责,探索出台扶持政策。各镇要强化信息共享,并设立服务窗口,提供确权颁证、资格审查、变更登记等服务,方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实行分级交易。各镇结合实际,根据交易品种性质、交易金额、面积规模、流转期限等提出分级交易指导标准,分别进入本级权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交易。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交易、经营处置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集体资产通过公开交易确定经营者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合同期限、面积、金额等主要条款,因政策规定或不可抗力原因须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的签署人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对合同内容和相关法律责任负责。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签订的合同信息应及时录入“陕农经”合同管理模块,建立和完善合同台账,实行分类和动态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合同规定时限收缴合同款,合同款项收缴情况要对成员公布。对拖欠的合同款应落实追缴措施,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追收。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一)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

(二)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三)拍卖、转让集体资产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设的;

(五)以集体资产抵押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

(六)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结果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四章 盘活农村资产资源

第二十八条 盘活农村资产资源,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尤其是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必须坚持不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必须符合土地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必须以农民增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合法经营、合理开发利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 支持盘活的资产资源包括村集体全体成员(社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资源性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三十条 盘活农村资产资源可采用股份合作经营、集体自主经营、租赁托管经营等多种方式进行,各镇、村要研究盘活资产资源的具体办法,多渠道促进农村资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农民增收。

第五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主要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鼓励村支部书记或乡贤能人担任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法人)。

第三十二条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发展产业或入股新型经营主体,探索推行“产业带动型、协作共赢型、资源开发型、资产经营型、服务创收型”等多种方式多元化发展集体经济。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发展集体经济,必须经过“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后决定。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利用资金(资产、资源)自主发展外,入股或参与其它企业(经营主体)的,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及当年银行贷款利率等因素,弹性约定年收益比例,原则上年收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不能对高危行业进行投资;采取其它方式投资,只要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实施的,或在市场风险、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下造成的经济损失,允许失误、宽容失败,不追究集体组织和当事人、法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发展过程中,应优先使用本村劳动力,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提高村民(股民)参与度。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及公益事业等建设,提高凝聚力、召唤力。

第三十八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本镇乡村建设服务公司入股,实现入股资金保值增值,带动群众就近就地稳定产业就业。

第六章 风险防控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度、市场风险、收益回报等拿捏不准的,可申请县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进行风险评估。

第四十条 由各镇牵头,定期召集辖区内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联席研判会议,对发展情况、收益情况、风险情况进行会商研判,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十一条 使用财政注入资金采取债权投资方式投入到经营主体的,要在与经营主体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投资退出的协议条款。

第四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出退出投资申请:

(一)中省市对相关政策做出调整的;

(二)经营主体存在套取、骗取或转移财政扶贫资金情况的;

(三)经营主体的项目进展缓慢,不能按期投产或资金管理混乱,改变资金约定用途的;

(四)经营主体不能履行合同收益、分红约定的;

(五)存在其它不可控风险的。

第四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聘请法律顾问,帮助审核相关协议、合同条款等内容,协调解决矛盾和经济纠纷。县司法、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大普法力度,及时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是财政注入壮大村集体扶贫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对财政注入资金的组织管理和资金安全监管。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第四十六条 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确保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监督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

第四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的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方向、支出范围、支出标准、支出用途、支出方式、支出层级、列支科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计划、方案、任务清单落实,各村民委员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侵占、挪用。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和内部监督机制。财政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入账核算并登记资产,明确管护责任,按照《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安康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财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资金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受益对象、管理主体及负责人等,在村内及时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县审计局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接受有关机关和组织 对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审计局和各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精神,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第八章 收益资金及分配管理

第五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实行按年(每年12月底前)结算,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欠,严禁举债分配。

第五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石泉县农村(社区)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规范管理。

第五十四条 收益分配方案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原则上包括五部分(县级以上政策另行规定除外):

(一)用于扩大再生产和风险防控公积金,占总收益的30%;

(二)补充村级经济组织运转经费,占总收益的10%;

(三)公共事务管理和发展公益事业的公益金,占总收益的20%;

(四)奖励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占总收益的10%,具体程序依照《石泉县村(社区)干部奖励报酬与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效挂钩暂行办法》文件要求执行;

(五)股民(村民)普惠分红,占总收益的30%。

第五十六条 收益资金用于奖励对村级集体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股民普惠分红必须实行“差异化”分配,采取按劳取酬,严禁“一股了之、一分了之”。

第五十七条 各镇村如有不进行收益分配的情况,需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经村级审议通过后,向所辖镇进行备案,同时将备案结果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财政和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单纯通过历史积累和租赁集体土地、房屋、设备等资源资产获得的收益,直接将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入股经营主体采取委托经营或固定投资、固定报酬等形式获得的收益;单纯通过历史积累和租赁集体土地、房屋、设备等资源资产获得的收益,直接将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入股经营主体采取委托经营或固定投资、固定报酬等形式获得的收益,不得用于奖励。

第五十九条 收益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提出收益分配初步方案,确定收益分配范围、金额、比例、使用方向等,提交村级党组织研究讨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公示七天无异议后,上报属地镇党委、镇政府审核通过后实施,收益分配最终方案报县农村经营工作站备案。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到“六严禁”,严禁未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及股民代表会议讨论进行收入分配;严禁未提交属地镇党委、镇政府审核通过进行分配;严禁对高风险项目、行业进行投资;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入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优亲厚友;严禁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严禁搞“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六严禁”规定和虚报冒领、贪占挪用、骗取套取等问题,一律从严追责;对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