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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公安局关于征集《关于划定城市文明养犬管理区域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6-04-09 至 2026-04-23源自:石泉县公安局

《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8月27日经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根据该《条例》第二条之规定,石泉县公安局联合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划定城市文明养犬管理区域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2026年4月9日至2026年4月23日。

联系电话:0915——6323601。

电子邮箱:546009701@qq.com。

联系地址:石泉县城关镇江南社区三组(石泉县公安局)。

石泉县公安局

2026年4月9日

关于划定城市文明养犬管理区域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城市文明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现将我县城市文明养犬管理区域范围通告如下:

一、我县划定城市文明养犬管理区域为县城主城区和江南新区,县城主城区具体范围为:东至县城污水处理厂,南至汉江,西至珍珠河、饶峰河左岸,北至北环路北侧已建成连片居民区(含东延小区、双沟小区、水井湾小区、安家沟小区、三里沟花园小区)。

江南新区具体范围为:东至汉江二桥路,南至国道316,西至九星御景湾小区西侧,北至汉江。

二、凡在管理区域范围内饲养犬只,依据《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执行。

三、随着石泉县城市发展和居民需求,需调整或新增管理区域范围的,另行通告。

四、本通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石泉县城市文明养犬管理区域范围示意图。 

《关于划定城市文明养犬管理区域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解读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县政府工作安排,县公安局牵头起草了《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市文明养犬管理区域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结合我县实际,需由县政府划定我县城市文明养犬管理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为确保该《条例》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安政办发〔2026〕4号)》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城市文明养犬管理区域为县城主城区和江南新区,县城主城区具体范围为:东至县城污水处理厂,南至汉江,西至珍珠河、饶峰河左岸,北至北环路北侧已建成连片居民区(含东延小区、双沟小区、水井湾小区、安家沟小区、三里沟花园小区)。江南新区具体范围为:东至汉江二桥路,南至国道316,西至九星御景湾小区西侧,北至汉江。

二是明确了凡在管理区域范围内饲养犬只,依据《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执行。

三是明确了随着石泉县城市发展和居民需求,需调整或新增管理区域范围的,另行通告。

四是明确了《通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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