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6〕第12号

时间:2026-03-10 10:54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石泉县2025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于2025年12月12日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文号、时间

1. 批准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2. 批准文号:《关于石泉县2025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25〕690号)。  

3. 批准时间:2025年12月12日。

4. 批准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5. 征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征收。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本次征收的土地位于喜河镇蔡河村,土地总面积为0.0838公顷(合1.257亩),具体面积和四至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社会保障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石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5〕5号)执行。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7〕13号)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1.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次日起计算。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关于石泉县2025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25〕690号)及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0日

【公文PDF原件】石泉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6〕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