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石泉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
| 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2026-0082 | 公开目录: |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税务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6年01月08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6-01-08 08:27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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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执收部门(单位)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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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陕财税〔2017〕43号,财税〔2018〕39号,陕财税〔2018〕7号,财税〔2019〕46号,陕财税〔2019〕15号,陕财办税〔2020〕4号,陕财税〔2024〕7号 |
石泉县税务局 |
在扣除农业排灌用电以外的省内全部销售电量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中提取。 |
征收标准为1.125厘/千瓦时 |
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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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利建设基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陕财办综〔2015〕154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陕财办综〔2017〕17号,陕财办综〔2018〕3号,陕财办综〔2019〕25号,陕财办税〔2020〕4号,陕财办综〔2021〕9号,财税〔2023〕9号,陕财办预〔2023〕57号 |
石泉县税务局 |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从车辆购置税、铁路建设基金等收入中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地方收取的部分税费收入中提取,省级收入从国家对本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按每年2200万元的标准划转;从车辆通行费收入中划转3%。 |
(1)除村集体所属的单位及个人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使用水浇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800元―1000元、500元―700元、300元―500元,使用其他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200元。 (2)银行按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5‰,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8‰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
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与增值税起征点相同。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各级征收部门就地征收、分级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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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育费附加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陕财税〔2019〕5号,财税〔2019〕46号,陕财税〔2019〕1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石泉县税务局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征。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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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方教育附加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4〕73号,财综〔2007〕53号,财综〔2010〕98号,陕政办发〔2011〕10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陕财税〔2019〕5号,陕财税〔2019〕1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陕财办预〔2023〕57号,陕财税〔2023〕13号 |
石泉县税务局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地方教育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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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发〔1996〕37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陕财税〔2019〕15号,陕财办预〔2023〕57号 |
石泉县税务局 |
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
(1)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2)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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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包括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两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29号,财综〔2009〕51号,财综函〔2010〕39号,财企〔2012〕315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7〕18号,陕财税〔2017〕43号,财税〔2018〕39号,陕财税〔2018〕7号,陕价商发〔2018〕75号,陕财办税〔2020〕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 |
石泉县税务局 |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中提取;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在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农业排灌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省内全部销售电量中提取。 |
(1)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标准8厘/千瓦时; (2)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为0分/千瓦时。 |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的税收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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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缴入地方国库 |
《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综〔2001〕18号,财税〔2015〕72号,陕财办综〔2016〕85号,财税〔2017〕18号,陕财办综〔2017〕2号,陕财税〔2017〕17号,财税〔2018〕39号,陕财税〔2018〕7号,陕财办税〔2020〕1号,陕财办预〔2023〕57号 |
石泉县税务局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 |
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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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陕财办综〔2016〕58号,财税〔2022〕50号,陕税发〔2023〕5号,财税〔2023〕9号,陕财办预〔2023〕57号,陕财税〔2024〕4号 |
石泉县税务局 |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设施用地,每平方米收取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 (二)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设施用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6元。 (三)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设施用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6元。 (四)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按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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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石泉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涉企)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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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项目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执收部门(单位) |
收费对象 |
征收标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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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土地闲置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陕财税〔2021〕11号 |
石泉县税务局 |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 |
涉企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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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陕财办综〔2015〕38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陕财办综〔2015〕15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陕财办税〔2020〕9号,陕财税〔2020〕24号,财税〔2023〕9号,陕财办预〔2023〕57号 |
石泉县税务局 |
在本省行政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7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2)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煤炭按照原煤陕北每吨3.5元、关中每吨2.1元、陕南每吨0.7元的标准计征;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生产井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不超过1.4元。 (3)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
涉企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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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财发〔2010〕132号,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财税〔2022〕50号,陕财税〔2023〕6号,安财税〔2023〕13号 |
石泉县税务局 |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察、旅游等活动需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
按照不低于同类土地相同面积草原建设所需费用缴纳,收费标准为每亩3500元;对基本草原和自然保护地草原实行更加严格的保护和管控,确需征用或使用的,收费标准为每亩7000元。不足1亩的按实际占用面积折算收取。 |
涉企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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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计价格〔2000〕474号,中发〔2001〕9号,陕价费调发〔2004〕12号,陕价费调发〔2004〕19号,陕财办综〔2009〕29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陕财税〔2019〕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陕财税〔2020〕24号,陕财办预〔2023〕57号 |
石泉县税务局 |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
(1)6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30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800元。 (2)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防空地下室标准的60%。即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78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480元。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涉企收费 |